1月16日,財政部公布修訂后的《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十五五”期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的財政支持政策,旨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
據悉,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等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的轉移支付資金。
《管理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項目,實施期限為3年。對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中央財政獎補標準為項目總投資不低于20億元。對于省內區域項目,項目總投資20億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財政獎補比例為75%;超過20億元的部分,中央財政獎補比例為50%;每個項目獎補金額不超過20億元。對于跨省域項目,項目總投資25億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財政獎補比例為80%;超過25億元的部分,中央財政獎補比例為50%;每個項目獎補金額不超過25億元。
針對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中央財政獎補比例為60%,每個項目獎補金額不超過3億元。
《管理辦法》強調,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不得用于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廣場、雕塑等華而不實的景觀工程建設等情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