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者陷入了“因為存在壟斷——影響效率——改革——拆分”的誤區,但是,似乎沒有人算過拆分的成本賬。這樣的改革,除了現有機構外,又多了一個孩子以及一群小朋友。
拆分、碎片化不是電改的正解_副本
去年以來,電力體制改革日益成為輿論焦點,喊得最大聲的無非是,從電網拆岀調度、落實2002年3月國務院批準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即“5號文”)輸配分離、直供電、國網拆成若干區域公司,論點各有不同,目標也有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要改革,改革就是拆細。其實,拆細的思路無非是對現有監管的不滿,對加強監管手足無措的無能表現。
2002年的電力體制改革將國家電力公司一分為九,2011年,所謂的主輔分離又產生中能建和中電建,十多年的改革一個客觀事實是,多了十套機構,按照目前主流的觀點,機構還會繼續增加。機構增加了對誰有好處呢?一是監管機構,獨生子變成兒孫滿堂。二是電力系統干部,廟多了菩薩就多,干部成長的機會也就更多了。三是各種智庫性質的機構,客戶多了當然業務也就多。但是,這一切都需要成本,成本歸根到底還是通過電價買單,還是全體電力用戶買單。這就是碎片化改革的一個結果。
通過對下面五個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碎片化不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正解。
一、當前我國電力體制有力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
衡量電力體制是否科學的標準是:是否能提供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經濟可靠的電力供應。這包括兩個內容:一是能否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二是電力價格是否便宜。
2002年,我國發電裝機容量3.57億千瓦,變電容量5.3億千伏安,供電可靠率99.906%。2013年,我國發電裝機容量12.5億千瓦,變電容量12.4738億千伏安,供電可靠率99.956%。分別增加250%、135%和0.05個百分點。過去10年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供電可靠性的逐年提高、供電服務水平逐步提高,有力地說明現有電力體制可以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從電價來看,2002我國電價0.298元/千瓦時,亞洲主要經濟體日本0.174元。2013年我國電價0.65元/千瓦時,日本1.396元,韓國0.545元,新加坡1.15元。從電價的趨勢看,價格比較合理。
張傳名認為:電力工業十年來的發展情況說明,現行的電力體制盡管不一定是最優的,也一定是符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律的。
二、當前電力監管基本到位
許多人認為,當前的電力體制缺乏有效監管,導致各種浪費,從而導致電價偏高,因此,必須進行電力體制改革。
從當前的電力體制來看,發電環節已經放開,盡管作為央企的五大發電集團是主力軍,但是,各級地方政府的發電企業、各種所有制的發電企業比比皆是,可以說,發電環節已經有了充分競爭。當然,在上網電價由政府一廠一價核定的政策環境下,是否完全公平是個問題。這個問題一直沒有成為輿論焦點說明公平的矛盾并不突出,也就是說,發電環節的競爭基本得到各方面的認可,當前對發電環節的監管是基本到位的。
從輸電、配電、用電環節來看,當前的體制是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兩個中央軍和蒙東電網等小的地方軍負責了全國的這項業務,主要是兩家央企負責。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作為世界五百強企業,其實其企業屬性值得探討。電網企業向誰買電、買多少電、分別按什么價格結算,都不是企業定的,都由政府確定。電網企業把電賣給誰、分別按什么標準計費,也不是企業定的,也是政府定的。電網企業的經營成本多少,都是政府在計算上網成本、銷售收入時一并核定的。一句話,電網的經營業績如何的決定性因素是政府的意愿,是電價。從這個角度看,電網其實只是政府一個執行機構,對電網的監管取決于政府想不想管、有沒有能力管。這樣的監管還不到位嗎?
從投資角度來看,發電企業根據政府規劃,逐個項目進行審批;電網的投資規模和每個項目同樣需政府審批;電力設計施工企業的成立、運營都需要政府嚴格的管控,乃至于什么資質的企業應配備什么人都是政府定的,每個人都需要通過政府組織的考試才能上崗;電力設備制造企業的政府監管稍為寬松一點。
總之,目前政府對電力的監管是全方位的。那些認為監管不到位的觀點無非是在懷疑政府的施政能力。
三、電力體制改革的目的是促進生產力發展
改革的目的,無非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鄧小平認為,衡量改革的標準是看“是否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電力體制其實就是電力工業的生產關系。不能因為需要改革而改革,必須明確為什么要改革,改革的目標是什么?體制的改革只是服務于改革目標的手段。實施電力體制改革,還是要回歸到是否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目標來考量。筆者認為,改革的目標只能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也就是更好地提供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經濟可靠的電力供應。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