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生態環境部通報山西忻州部分地方采選企業亂堆亂棄廢渣,破壞生態環境。4月中央第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山西忻州發現代縣、繁峙縣等地采選企業亂堆亂棄廢渣,壓占耕地林地,侵占自然保護區,污染生態環境,部分企業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不按要求處置尾礦砂等廢渣。
據督查組調查發現,忻州市有300余處尾礦砂堆存處,共堆存2.6億立方米尾礦砂,占地3.59萬余畝,其中違規壓占耕地林地約2725畝。
有媒體報道,忻州繁峙縣有企業違規填埋有毒有害廢渣瞞報督查組,被督察人員用鐵鍬直接將證據刨出。
5月6日山西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關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內容及有關情況。發布會上山西省委副秘書長王成禹回答記者提問,表示對破壞生態環境“零容忍”。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陳海嵩教授告訴記者,通報中的涉事企業,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乃至于刑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方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21條已經明令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根據該法102條規定,涉事企業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于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F行法律對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以及處罰方式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刑事責任方面,污染企業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因固體廢物隨意處置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還可根據《刑法》第338條追究其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企業負責人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忻州的固體廢物污染能否參照治理大氣污染、水流污染一般實行生態補償機制?陳海嵩教授解釋,固體廢物的污染性質與大氣環境、水環境不同,污染結果不會發生物理空間上的流動和轉移,并且難以進行指標監測。
參照流域生態補償實踐,特定地區固體廢物污染對其他地區不具有明顯的損害,因此難以就固體廢物污染行為界定特定受益者,無法明確生態補償的給付方。參照大氣生態補償領域的地方探索,一些省份出臺的生態補償機制都包含由省級單位向大氣環境改善的城市提供補償、由大氣環境惡化的城市向省級單位進行賠償的雙重約束機制,而固體廢物污染無法進行指標監測,不具備根據污染指標實施生態補償的可行性。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