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民間環境保護組織自然之友發出公開信,呼吁正在審議中的《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放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自然之友認為,凡是依法登記的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
自然之友的公開信指出,正在審議的《環保法》四審稿關于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依然過于嚴格,不利于公眾對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進行監督。
據了解,正在審議中的《環保法》四審稿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自然之友公眾參與團隊負責人葛楓表示,該規定雖然較二審稿和三審稿有了很大進步,但對于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依然過于嚴格。
首先,將能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限定為設區的市級以上,缺乏依據,也沒有充分考慮到中國環境問題的地域性。環境問題往往是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首先影響的也是地方公眾的環境利益,因此,應該充分賦予基層環保組織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
其次,該規定也沒有充分考慮到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現實狀況。鑒于注冊登記的困難,目前國內的很多環保組織還都是以環保志愿者的身份在從事環境保護的推動工作,已經注冊的相當一部分環保組織也都在區級的民政部門登記。這一規定事實上依然將很多環保組織排除在外了。
最后,該規定也沒有考慮到直轄市的特殊情況,在實際操作上也會引起爭議和操作的困難。而且,“信譽良好”這種彈性極強的規定也很容易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自然之友基于上述理由,希望環保法修訂可以進一步放開對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依法登記的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社會組織”。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