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能源鏈的上、下游,煤和電的矛盾一直存在。只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均是嚴格按照計劃性指令生產經營,實際上是一個企業,煤電產業鏈被內部化,煤電之間的矛盾也是通過內部行政手段予以協調。隨著煤炭產業和電力產業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推進,煤、電矛盾逐漸顯現。業界多數歸因于市場化改革的不徹底,并直指價格機制。實際上,即便是市場化高度發達的美國等西方國家,仍然存在煤電矛盾,可見“煤電矛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一大典型矛盾”之說偏頗。目前,理論界主要從產業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煤電關系,管制者也習慣從價格上考慮和解決煤電問題。于是,2004年以來,管制者頻繁出臺試圖解決煤電矛盾的各種政策,多局限于理順價格機制。然而,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效果并不理想,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煤電問題,并相繼陷入了困境。
因此,應結合中國國情,以更廣闊的視角分析煤電問題,以綜合手段解決煤電矛盾。本文認為,應將煤炭產業和電力產業納入產業鏈中統籌考慮,一是構建完整的煤電產業鏈;二是理順煤電產業鏈市場運作機制,讓產業鏈真正按照市場化運作;三是轉變管制者角色。管制者應放棄在產業鏈某個環節“堵截”價格的計劃干預手段,取而代之的是在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的環節,運用稅收、補貼、信息公開等市場化的手段,“疏導”價格傳導機制,通過價格杠桿實現調控整個產業鏈的目標。
一、煤電問題研究及其局限性國內外學者關于煤電問題的研究雖然很多,但基本上都是從某個視角,對某個問題,運用單一的方法和手段進行研究的,必然有一定的局限性。理論與現實的脫節嚴重削弱了其對經濟現實的解釋能力和對管制政策的指導意義。
(一)研究視角不夠寬廣。一般局限于煤炭市場或電力市場,即使從煤電產業鏈的視角,也僅局限于縱向關系安排,人為的割裂了煤炭市場和電力市場的關聯性,沒有從煤電產業鏈的角度進行綜合、全面考慮。一是對煤、電縱向關聯市場之間存在的外部性未予以足夠的重視,這使得管制者在對其中的某一市場進行管制時,往往忽視了這種管制對縱向關聯的另一市場所產生的影響;二是對于市場績效和管制效應的評價是建立在單一市場效率基準上的,并未真正將煤電產業鏈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
(二)研究內容過于狹窄。僅對煤電價格機制進行了研究,就價格論價格。實際上,價格問題只是煤電產業鏈的顯性問題之一,其實質是交易資金問題,除此以外,還涉及到煤電的物流問題,以及交易信息暢通等。
(三)研究方法過于單一。僅運用產業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其實煤電問題不僅是產業組織的問題,也涉及到現代管理學、管制經濟學和信息經濟學等學科,必須進行跨學科的研究才能全面分析和解決煤電問題。
(四)研究對策可行性較差。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煤電矛盾的癥結在于煤電價格形成機制不同,即“市場煤”
與“計劃電”的縱向價格雙軌制。很多學者提出的對策是實行煤電縱向一體化,這明顯忽視了煤、電市場已經形成的現實,更回避了產業鏈各環節縱向分離的發展趨勢?;蛘吆唵蔚奶岢鐾ㄟ^簽訂長期合同來解決,而此僅是治標沒有治本,僅解決了靜態問題沒有解決動態問題。因為煤、電的市場環境是不斷變化的,其供求形勢、交易關系都是動態的。
二、現有煤電治理模式、措施及其困境我國已經實行或正在推行的煤電治理模式和措施主要有煤電訂貨會、煤電聯動、煤電一體化、長期合同等。
(一)煤電訂貨會始于1965年的全國煤炭訂貨會是我國最大的物質分配訂貨會議,電煤是其中最大的交易。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煤炭訂貨會能夠發揮也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1993年以后,煤炭企業走向了市場,而電力價格依然由管制者定價。“市場煤”和“計劃電”的價格機制造成煤、電行業在價格上難以協調同步,彼此紛爭不已。及至2005年,煤炭訂貨會上簽訂的電煤合同已很少,即使簽訂了也是“有量無價”,根本無法執行。2006年煤炭訂貨會更名為全國煤炭產運需銜接合同匯總會議,這標志著運行數十年的煤炭訂貨會宣告終結。煤炭產運需銜接會主要是根據合同匯總情況安排運力,與煤炭訂貨會以談價格為主已是兩碼事,價格問題轉由2005年5月出臺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解決。
2005年之前的近十年中,煤炭訂貨會成為我國唯一保留下來的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大規模訂貨模式,其實,它和市場的脫節和不適應性早已顯現,并越來越明顯,直至走入困境。其主要原因是,通過管制者下達電煤指標,確定煤電價格的計劃經濟手段,使得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都存在很強的機會主義動機。在煤炭市場價格低時,電力企業不執行計劃,直接到市場進行采購;煤炭市場價格高時,煤炭企業不執行計劃,導致電廠缺煤,在“電荒”的壓力下管制者不得不增加電煤指標,相對壓低電煤價格。
同時,計劃式的訂貨會主要是解決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的電煤價格分歧,忽視了運力問題,“合同匯總會”雖然把運力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但也僅局限于計劃協調,沒有建立相應的市場機制。運力問題仍是瓶頸,鐵路煤炭運輸綜合能力不足,難以滿足流通運輸需求,特別是在北煤南運、西煤東運過程中,存在過多的流通環節,而自2007年開始將鐵路煤炭運力銜接下放到各路局,國家不再將運力分解到具體煤礦和用戶,割裂了各運輸環節,加大了協調的難度。由于運力資源的稀缺性,在“合同匯總會”上,很多企業在上報合同總量的過程中,紛紛故意虛報、夸大合同量,這導致合同錄入量大大超過國家計劃納入跨省區的產運需銜接量,由此導致“煤電之爭”蔓延至“運力之爭”。
(二)煤電價格聯動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是在2005年煤炭訂貨會幾近流產的情況下推出的。該機制雖然有利于緩解眼前的煤電價格矛盾,反映了煤炭資源的稀缺性,把能源市場的供求關系傳導給下游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提高了效率,節約了能源。
一方面,規定發電企業必須消化三成的煤炭上漲價格,這迫使發電企業提高管理效率、推廣使用提高效能或節能的生產技術;另一方面,工業企業作為終端電力用戶,將承擔更多的煤炭上漲價格,促使工業部門整體效率提高,部分高耗能、低效率企業將退出市場,這對于我國調整產業結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無疑是有益的。但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仍然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發電企業的困境和煤電之爭的深層次問題,而且電價的聯動上漲,將使占我國電力消費量約75%的工業部門承受大部分新增的經濟負擔,這種負擔又通過提高工業產品價格轉嫁給消費者,引發全社會物價輪番上漲,如果控制不好,最終導致成本推動型的通貨膨脹。適逢2007年以來,物價指數一直居高不下,因此,煤電聯動機制僅實施兩次便走入困境。此外,煤電價格聯動也為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合謀抬高電價提供了機會,近幾年簽訂的電煤合同只有數量沒有價格就是一個例子。
事實上,電力根本不可能跟著煤炭無限制地漲價,世界各國銷售電價基本上都是管制的。管制者應該站在更高的層面處理煤、電矛盾,因為煤炭價格的形成靠市場,而電力價格控制在國家。如果不將電價的形成機制與電煤價的形成機制統一起來考慮,只是嚴控電力這個“出口”卻不管電煤這個“進口”,煤電聯動必然難有作為。煤電價格聯動不是緩解煤電矛盾的根本措施,更不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方向。煤電矛盾只是電力體制改革矛盾的轉移。作為利益主體的電網要求壓低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發電企業不得不將此壓力轉移至燃料成本方面,最終導致煤電矛盾的激化。而且煤電聯動方案的出發點是縮小計劃與市場煤價的差異,因此,區域不同,價格基數應當不一樣,而目前的價格聯動方案沒有針對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三)煤電一體化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僵持不下,管制者轉而推行煤電一體化政策。實質上,煤電一體化是將煤電問題內部化了,與計劃經濟的煤電管理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只不過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能源產業就是一個大企業,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均是嚴格按照計劃性指令生產經營,煤電之間的矛盾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行政手段予以協調。而煤電一體化是將煤電問題內部化到大的能源集團,通過企業集團內部的行政手段協調煤電問題。盡管煤電一體化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化解煤電問題,但也有一定的弊端。一是煤炭開采和發電都屬于沉淀類投資,資金需求大,在發電企業資產負債已經很高的情況下,再投資開采煤礦,無疑使資金面更加緊張。如果資金鏈斷裂,多為龐大的國企,必將對國家經濟造成不良影響。二是縱向一體化可能使某一生產階段的運營達不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從而增加生產成本。縱向一體化后,企業的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都要相應的調整,增加了管理成本。三是不利于提升發電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不確定的市場需求做出快速反應,市場交易可能更有優勢。由于行業技術壁壘的限制,降低了一體化企業經營的靈活性。四是企業經營風險增大。一方面電煤占煤炭總量的5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加的趨勢(世界上工業化國家絕大多數都把他們生產的煤用來發電,1999年美國發電用煤已占煤炭總消費量的90.5%,OECD國家也達到80.4%);另一方面煤電企業裝機容量的90%以上。因此,煤電和電力的市場需求關聯性非常密切,一旦電力富余,必然導致電煤的需求的同步下降,對煤電一體化企業而言,市場風險非常大。縱向一體化帶有一種復合風險,即在任何一個生產階段上出現問題時都會威脅其他生產階段的生產和利潤。五是不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大量的煤電一體化必然使發電企業寡頭壟斷煤炭市場,不利于資源優化配置,不利于煤炭產業的市場化建設和發展。即便在美國,煤電一體化也僅占電煤供應市場的15%,絕大部分都是通過長期合同的形式實現電煤供應。此外,煤電一體化僅解決了部分發電企業的電煤問題,而未煤電一體化的發電企業或者其它工業企業,仍然要面對煤電矛盾,甚至由于煤電一體化影響了資源優化配置,使它們的煤炭供應形勢變得更加嚴峻。因此,大量的煤電一體化只會加劇發電企業之間爭奪和控制煤炭資源的程度,而沒有解決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之間的矛盾。
煤電一體化與通過市場購煤相比,一方面可以獲得較高的一體化收益;另一方面也必須支付相關成本,因此,決定一個發電企業是采取縱向一體化還是采取通過市場購煤,關鍵在于成本支出與一體化收益的比較。如果一體化收益大于成本支出,則企業采取縱向一體化方式。如果一體化收益小于成本支出,則宜采取通過市場購煤的方式。
而我國的煤電一體化不是從市場交易成本出發,而是為了應對體制不順,企業承擔了部分管制成本,當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不經濟性。
(四)長期合同一般而言,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往往通過長期合同來維持穩定的“投入——產出”關系,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確保交易雙方承諾的可置信性,而承諾是無法通過一系列短期合同來提供;二是大多數的縱向關系是重復或長期的,并需要雙方付出一定的事前或事中投資,只有簽訂長期合同才能防止由于逆向選擇引發的低效投資,減少道德風險導致的機會主義行為對一方的傷害。具體到煤電產業鏈而言,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煤炭行業可以有穩定的市場,煤電企業可以有穩定的電煤供應。但實際上,一年一度的訂貨會(合同匯總會)上不論原中長期合同價格高低,煤炭企業均要求漲價,有的甚至要求價格上漲幅度超過20%。中長期合同效率大打折扣。目前,一年期合同都不能執行,中長期合同更是無從談起。2003年的煤炭訂貨會,合同簽訂率完成了計劃的90%,而執行率卻只有30%。2004年的煤炭訂貨會,合同簽訂率不到一半,執行率更是可想而知。督促煤電雙方執行合同,提高煤炭合同的履約率、兌現率已成為管制者重要而棘手的工作。
我國煤電長期合同遭遇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產業鏈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三點:一是執行一個有約束的長期合同需要第三方的參與,第三方應該有能力和權力來保證合同雙方遵守合同,為此它必須擁有雙方的信息,并能觀察到雙方均可觀察到的那些行為。為了保持中立,第三方不能與任何一方有利益關系。目前,我國還沒有確保煤電長期合同執行的第三方,除了煤、電企業壟斷了市場信息以外,管制者在壟斷型企業集團的尋租下,有被俘虜的可能。而且,相關的法律體系至今未建立。二是需求波動沖擊了長期合同的執行效率。我國的煤電市場需求長期大幅波動,導致價格上下幅度較大,這樣對原有長期合同的重新談判成為必然。由于逆向選擇問題的存在,重新談判會對事前激勵產生負面影響,進而引發煤炭企業或者發電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例如,如果原有的長期合同設定的價格太低,煤炭企業會要求發電企業接受一個更高激勵的方案,博弈的重復進行會引發“棘輪效應”[1],尤其是現在發電企業數量較多,而且其生產成本難以被處于上游的煤炭企業觀察到,這種“鞭打快牛”只會導致“檸檬市場”效應[2]。這就解釋了我國煤炭企業從虧困走向暴富的原因,可以懷疑不斷上漲的電煤價格已經偏離邊際成本,同時,也可以理解電煤質量不斷下降、以次充好等行為。
三是交易雙方可能發現了更好的合同結構,或者都意識到了一些無法承諾問題的存在。例如,在電煤供不應求時,會導致煤炭企業以往的承諾無效或低效,因為與其它發電企業簽訂合同會獲取更大的收益。在管制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也會導致長期合同低效或無效,例如管制者放開電煤市場價格。因此,我國的電煤市場價格改革放開太快,電煤政策不斷變更,也是導致電煤長期合同失效或低效的原因的之一。
三、我國煤電矛盾的本質煤電矛盾的復雜性既源于煤電屬于縱向關聯產業這一特性,又源于我國經濟周期性導致的需求強波動性。相關政策的頻繁變更反映了管制者未能把握這兩種特性對于煤電關系的影響。
煤電產業鏈管制的外部效應主要產生于電價管制對發電企業的縱向策略所帶來的影響。實際上,在電力市場化改革滯后,發電企業并沒有實現競價上網的條件下,電力銷售價格又由管制者確定的,因而發電企業的利潤高低主要取決于電煤價格。同時,在煤電產業鏈中,煤炭市場的競爭性很充分,而發電企業卻有著相當強的買方壟斷勢力,因此發電企業降低成本的激勵嚴重不足,壓低電煤價格的激勵則十分強烈。由此產生的產業鏈效率的扭曲直接表現在電煤的“市場價格”上,電煤價格被壓低到邊際價值以下,導致市場績效損失。煤炭市場存在的橫向價格雙軌制也帶來了產業鏈效率的扭曲,當管制者迅速推行電煤價格市場化時,也同樣會帶來產業鏈效率的扭曲,盡管程度可能不同。特別是,目前所出現的煤電雙方遲遲無法簽訂合同的情況正是這種縱向外部性所帶來的影響,而這或許是電煤市場化的倡導者所沒有預期到的。如果因此導致電力短缺,由此帶來的更是“國民經濟的凈損失”。
從需求強波動性角度來看,更需強調其對于產業鏈管制方案的設計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依據仍是其對產業鏈整體效率的影響。此時的產業鏈整體效率實際上涉及到整個國民經濟,也涉及到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總體目標。煤電產業鏈屬于一體性程度相當高的一條能源鏈,并處于整個經濟鏈的上游,如果這個鏈的價格不穩定或上漲幅度過快,就會給整個經濟帶來不穩定因素。盡管從長遠來說,需要整體上提高能源價格,但考慮到國民經濟的穩定性,可行的方案只能是分步實施。因此,管制政策的設計不僅要考慮電力供不應求的情況,也要考慮供給過剩對產業鏈管制的效應所帶來的影響。
煤電協調政策屢遭困境具有深層次原因。相關政策多是就價格論價格,沒有就關聯問題一并解決。2004年以來,管制者頻繁出臺各種政策試圖解決煤電矛盾,但均僅針對理順價格機制。從執行情況看,僅解決了短期問題,長期效果并不理想。實際上,除了價格問題以外,物流和信息問題也非常重要,而且后兩個問題滯后解決加大了價格協調的難度。
運力問題一直是電煤供應的瓶頸。我國大量的電煤存在北煤南運、西煤東運的問題,而鐵路煤炭運輸綜合能力不足,難以滿足流通運輸需求。從2004年“電荒”,鐵路集中20天突擊搶運電煤,到2008年的冰雪災害全國搶運電煤。都說明了搶運電煤只能解決一時的燃“煤”之急,治標不治本。搶運電煤要求煤炭企業開足馬力生產,造成了安全隱患,同時也打亂了整個鐵路的運輸安排,大量的其它生產物資運輸被終止,國民經濟損失無可估量。那么,為什么不利用鐵路運力不緊張時或通過其它途徑安排大宗電煤運輸呢?價格相持不下是主要原因之一,但電煤物流管理滯后也是重要原因。在組建五大發電集團之前,各電管局及發電廠的工作重點是安全生產,經濟效益沒有列入中心工作,導致對生產物資庫存的指導思想是盡可能以滿足生產為前提,遵循的是計劃體制下的基于采購的庫存管理機制,沒有從產業鏈的角度考慮,各自為政,與煤炭企業的庫存管理協作基本沒有。由于電能不能儲存,按需生產,社會對電量的需求具有不確定性,隨著地區、時間、季節、氣候、人們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變化而變化。與此同時,電煤供應鏈包括煤礦生產、出礦煤歸集堆存、鐵路運輸、港口吞吐、海上運輸等多個環節,且各環節的權屬歸于不同的主體,客觀上加大了各環節之間協作的難度和管理的復雜性。因此,在沒有第三方物流提供專業服務,也沒有建立煤炭物流基地的情況下,僅僅依靠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有限的庫存和簡單的按需供應系統顯然難以滿足需求。而且煤電企業在供應商選擇方面沒有科學的供應商評價體系,大多數企業遵循的是價格優先策略,在選擇供應商時并沒有很好的考慮供應商的信用度和電煤質量等,這縱容了煤炭企業產生機會主義行為。
煤炭產運需信息不對稱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電煤供應圍繞供需平衡點長期寬幅震蕩,大起大落,供需一直不協調,信息不對稱是主要原因之一。去年在煤炭需求市場已經出現緊張的情況下,管制者卻矯枉過正的進行安全大整頓,過多過快的關閉了大量小煤窯,加劇了煤炭供應的緊張局面,加速了電煤價格上漲(實際上,小煤窯產量已經占原煤產量的三分之一,足以影響煤炭供應局面)。電煤運需信息不對稱使得鐵路運力不緊張時,電煤運量不大;鐵路運力緊張時,卻要集中搶運電煤。
另一方面,管制者管理煤電問題,一直遵循“抽身”
的原則,退出市場化的領域。但是我國的煤炭市場尚未健全,電力市場化改革滯后,具有明顯的轉軌經濟特點,需要管制者逐步退出,讓市場發揮作用,但又不能完全退出,在市場失靈的領域還需要加強管制,這就要求管制者不是“抽身”而是“轉身”,即有所放松,有所加強,關鍵是轉變手段。我國的煤炭訂貨會、合同匯總會、煤電聯動機制等都有明顯的計劃性的行政管理痕跡,而稅收、補貼等市場手段運用不足。
此外,國有企業改革滯后,主要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均為國有企業,這導致其缺乏競爭活力和合作意識。而且鐵路監管力度不夠,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都市場化了,處于壟斷地位的鐵路,面對上游多個煤炭企業和下游多個發電企業,增加了博弈的籌碼,強化了鐵路的壟斷地位。
五、政策建議近幾年,我國電源建設快速發展,截至2007年底,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超過 7.1億千瓦,其中火電占77.7%。
火電企業是當前和今后電力市場競爭的主體,隨著火電機組裝備水平的不斷提高,全國電力聯網格局的形成,這種競爭的范圍和強度不斷加大。在越來越復雜的市場環境下,發電企業的競爭將集中體現在競價上網上,發電企業要在競價上網中競得足額電量,最重要的是降低采購環節和生產環節的成本,從而降低發電成本,提升競爭優勢。而燃煤作為煤電企業最主要的原材料,占發電成本的60%-70%。因此,理順煤電關系顯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科學合理的解決煤電問題,應理順煤電產業鏈,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同時在由于體制限制或者市場失靈的環節,管制者以市場的手段實施干預。也就是說,管制者的作用是從整體上疏導產業鏈,而不是在某個環節進行堵截。
第一,重構煤電能源鏈。完整的煤電產業鏈不僅包括煤電企業和電力企業,還包括相應的物流供應商。如下圖所示,電煤物流由上游煤礦經運輸部門至物流基地,最后送配至下游發電廠。隨著電煤物流由上游的煤礦向下游的發電廠流動,相應的資金流應由下游向上游流動,提供相應的結算和支付。信息流是雙向流動的,煤礦根據下游發電廠的需求信息安排生產,而發電廠根據上游煤礦的生產信息安排發電。
第二,真正放開電煤價格,加強價格監管。讓計劃內電煤價與市場價接軌,由供求關系決定。隨著國家打造大煤炭集團戰略的形成,煤電產業鏈上下游將均是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電煤的均衡價格由上下游企業討價還價確定。但要加強煤炭價格的調控力度,按照《價格法》監管煤炭價格的壟斷和合謀行為。與此同時,以資源稅和政府補貼等形式調控電煤供應。分析我國歷年電煤價格可以發現,總體上是均衡的,這給解決煤炭價格問題提供了一個思路,即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和補貼的方法,協調煤炭企業與發電企業之間的利益平衡。向煤炭企業征收資源稅,并根據宏觀經濟和煤炭供需形勢適時調整稅率,不僅有利于合理的開采稀缺資源,同時還可以調控煤炭的生產量,防止與需求過度脫節。電煤價格放開后,上網電價理應隨之相應提高,但由于政府管制了銷售電價,在輸、配環節沒有分開的情況下,無法實現提高上網電價。也就是說,政府犧牲了發電企業的利益提升了對廣大電力用戶的公共服務水平,發電企業對電力用戶進行了交叉補貼。因此,政府理應對發電企業給予財政補貼,即將原應補貼困難電力用戶[3]的財政支出轉移支付給發電企業。補貼資金來源于上游煤炭企業的資源稅收入,以及下游對大用戶和高耗能用戶的差別電價收入。另外,資源稅和補貼可以按照不同地區確定不同的標準,通過具有標桿意義的資源稅,可以控制煤炭企業的經營成本,使經營績效較差的鄉鎮煤炭企業退出市場;同樣,按照行業標桿確定的補貼,也可以激勵發電企業不斷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營效益。當然,政府補貼也是過渡期政策。從長期看,應在保證國有資本占據足夠份額的前提下,如果允許民營資本大規模進入發電和供電兩個環節,在發電側實行競價上網,在供電側實行競價向用戶供電,這樣,政府既不必擔心電力供應過?;蚨倘?,也不必費心控制電價。
第三,培育煤炭第三方物流公司,建立物流基地。扶持和培育煤炭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以合同的形式在一定的期限內為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提供電煤物流專業服務。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獨立或與煤炭企業、發電企業聯合建立物流基地。物流基地根據煤炭供需情況和鐵路運力情況儲備煤炭,可以是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的聯合電煤倉庫,也可以成為煤炭的戰略儲備基地。第三方物流公司在鐵路運力不緊張時,以較低的價格將電煤運送到煤炭物流基地。煤炭物流基地按照全國煤炭的需求中心設置,通過短距離運輸即可滿足包括電煤在內的區域煤炭需求,實現合理性、經濟性和安全性的統一。我國煤炭企業分布過于分散,依靠即時運輸不可能保證用電高峰時期對電煤的及時供應,而目前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庫存量都很小,難以滿足實際需要,因此,建立煤炭物流基地意義重大。
第四,及時發布煤電產運需信息。由于煤電產業鏈的上下游企業都是大型企業集團,在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為了企業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企業一般不主動披露生產經營和市場銷售信息,管制者要加強信息監管,強制企業披露相關信息,必要時可直接公開信息,同時,加大鐵路運力和不同時段價格信息發布的監管力度,確保煤炭產、運、需信息對稱,反映真實的供求關系,為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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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棘輪效應是公共經濟學的一個概念,最初是對蘇聯計劃經濟制度研究的一個結果,即在計劃體制下,企業生產指標總是只上不下,就像“棘輪”一樣,只能前進,不能后退。廣義的“棘輪效應”,是指經濟活動中某種行為慣性趨勢的不可逆。
[2]檸檬市場也稱次品市場,即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會逐漸占領市場,從而取代好的商品,導致市場中都是劣等品。
[3]我國統一控制終端售電價格,實際上是對電力用戶實行普遍補貼,即在補貼困難電力用戶的同時,也對富有用戶進行了補貼,這造成社會不公平,加大了財政負擔,也不利于節能減排。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