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1x35MW機組擴建工程核準的批復,吉發改審批〔2019〕101號,詳情如下:
農安縣發展和改革局:
報來《關于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1x35MW機組擴建工程核準的請示》(農發改字[2019]32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充分利用農安縣豐富的秸稈資源,減少露天焚燒秸稈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火災隱患危險,推進清潔取暖替代散燒煤取暖,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條例》、《吉林省“十三五”生物質發電規劃》(修訂版),同意建設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1x35MW機組擴建工程,項目代碼為2019-220122-44-02-003813。
項目法人單位為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農安縣北部工業開發區華能農安生物質發電廠廠區內。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建設規模:擴建1臺140噸/時燃秸稈高溫高壓水冷振動爐排鍋爐,1臺35兆瓦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同步配套建設煙氣凈化工藝系統等。
四、項目總投資39803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為11940.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30%。其余27862.1萬元為申請銀行貸款,占項目總投資的70%。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具體負責項目建設、經營及貸款本息的償還。
五、項目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切實落實各項環保措施。進一步優化項目設計,選用節能設備,加強節能管理,嚴格執行各項節能管理制度,科學控制能源損失。項目建成后,按規定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
六、該項目年消耗農林生物質約29萬噸,項目投運后禁止摻燒煤炭,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單位不得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等。
七、項目單位要按季度和年度向農安縣發改局報送該項目包括燃料、臺賬等在內的杜絕摻煤報告,經審核后作為電網企業向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發放國家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農安縣發改局負責對此項目日常監管,一經發現摻煤,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及時向我委和省能源局報告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
八、請項目業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做好主、輔設備的招標和土建工程的招標工作,具體要求見《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
九、省能源局要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指導,確保項目安全穩定生產。
十、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國有土地使用證》(農國用(2011)第012210179號)、《關于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1x35MW機組擴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報告》(長評咨字[2019]150號)等相關文件。
十一、經商省能源局,同意將《吉林省“十三五”生物質發電規劃》(修訂版)中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1x30MW機組擴建工程裝機容量調整為1x35MW,同時將農安縣伏龍泉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裝機容量調整為1x25MW,農安縣規劃內生物質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不變。
十二、有特殊情況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吉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十三、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在項目開工建設前,須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報建手續,盡快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爭取早日開工建設。
十四、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農安生物質發電廠須在2年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項目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或延期申請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