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發改委發布《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接供電用戶用電價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提到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目錄峰谷分時時段、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終端用戶安裝非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確定終端用戶用電價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5%,鼓勵有條件的供電主體不上浮或少上浮。
《通知》還要求供電主體執行非峰谷分時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對確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終端用戶,供電主體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量后,剩余電量可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公平約定,價格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執行。
《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原文如下: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接供電用戶用電價格的通知
各市、廣德市、宿松縣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精神,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規范非電網直接供電用戶用電價格,確保國家電價政策紅利足額傳導至終端用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供電主體(簡稱“供電主體”)負責供電、計量收費的電力用戶屬于非電網直接供電的終端電力用戶(簡稱“終端用戶”),供電主體應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
二、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供電主體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通過電費向終端用戶分攤。
三、供電主體應為終端用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計量設施,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用電計量設施的安裝由移動通信基站運營企業和供電主體協商確定。
四、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目錄峰谷分時時段、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終端用戶安裝非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確定終端用戶用電價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5%,鼓勵有條件的供電主體不上浮或少上浮。
五、供電主體執行非峰谷分時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六、對確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終端用戶,供電主體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量后,剩余電量可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公平約定,價格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執行。
七、鑒于移動通信基站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且為戶外設施,對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供電主體不得讓其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等費用。
八、供電主體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九、鼓勵供電主體在用電報裝時實行“一戶一表”或進行后期“一戶一表”用電改造。各級電網公司要為用戶申請報裝、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對符合條件且自愿移交資產的,電網公司要及時予以接收并實行直供到戶、抄表到戶。
十、各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對用戶反映的價格違法問題,及時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查處。電網企業要利用營業網點、服務熱線、微信平臺等各種服務渠道,向電力用戶宣傳政策,通過新技術發現監督價格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2021年8月17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