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進行油氣生產已有一個半世紀的歷史,至今仍保持著美國第三大油氣生產區的地位。多年來,加州油氣生產對空氣、土地和地下水資源都沒有重大破壞,這得益于其成熟的油氣資源保護法和油氣監管制度。相比之下,我國十分注重對于歐美發達國家高科技的引進,但對油藏的長遠管理還存有差距。
美國油氣管理咨詢中心專家余秉森、西安石油大學法學系教授蔣瑞雪較詳盡地介紹了美國加州油氣資源保護法和油氣監管制度,并與國內情況進行了相關對照,為我國油氣立法與油氣監管提供借鑒。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現代意義上的石油開發可追溯到1860年,只比賓夕法尼亞州記錄的Colonel Drake鉆井晚一年。加州早期的石油開發也曾經歷過一段混亂無序的時期,當時大量石油資源被破壞和浪費,甚至威脅到了油區居民的生活安全。1915年,加州政府制定了第一部油氣資源保護法。1951年,在制定《公共資源法》時,加州政府將油氣資源保護法納入并獨立設定為第三章。至此,加州油氣資源保護法成為公共資源法的一部分。但在傳統上,加州政府仍將油氣資源保護法視為獨立法律文件,在加州政府每年公布的《油氣管理準則》中,被獨立摘錄出來作為油氣生產活動的基本法。
目前,加州有效的油氣資源法律文件除油氣資源保護法外,還有《環境質量法》等。如下表。

根據油氣開發需要而制定的油氣法規和政策,必須要經加州議會討論和投票才能成為州定法律。雖然通常認為,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有獨立立法權,加州立法與聯邦立法沒有關聯。但實際上,聯邦立法對加州仍有約束力。加州油氣資源法律和聯邦立法的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聯邦立法直接在加州適用,比如加州所有壓裂井的回注都要遵循美國環境保護部頒布的《地下回注液體管理法》。二是加州政府根據聯邦立法制定州立法,如加州環境保護法(CEQA)就是根據聯邦環境保護法(NEQA)改編而成。加州最近剛剛通過的水力壓裂法,也是根據聯邦法律而改編的。一般來說,州立法是根據地方特殊需要而改編,比聯邦政府的法規要求更高。
加州油氣資源立法十分重視立法機構和科研、實務部分的互動,重視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與專業性。加州油氣資源法律在類型上分為法律、政策、執行規范,其相互關系可用本文末的流程圖表示。流程圖中的案例制法是某些特別事故發生后,為防止再次發生此類事故而制定的法規。多年前,一名小女孩不幸掉入一口未封閉完全的廢棄井而身亡。加州隨即制定法規要求所有廢棄井封閉后,將井頭5英尺(1.524米)以下部分切除,并必須用泥土填埋。加州關于井噴的防范法規,也是由井噴侵權案例推動形成。早期的鉆井作業,井噴事故時常發生,最大的一次事故是因井噴而致的大火燃燒了三個月之久,整個油田的氣蓋完全燒毀。加州油氣監管局根據1950年到1990年間井噴事故的原因和傷亡數據做出的統計分析顯示,在10578口油氣井鉆井中,共發生139次井噴事故,死亡10人、傷43人。分析還表明,發生井噴最主要的原因是鉆井時沒有安裝合格的防井噴器,因此州制定法規,要求在鉆井或俢井中,必須安裝合格的防井噴器。在高壓高危地區,監察員還要到現場測試防防井噴器的質量和安全性能。

根據流程圖可以了解,加州油氣資源立法盡可能全面地為有關社會主體提供參與立法的途徑,保證社會各方成員都有機會將自己的利益訴求和技術專長反映到立法中。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州的油氣資源立法是從立法到執行的動態過程,是整合協調政府利益、油氣公司利益、社區居民利益的結果。在資源立法中,研究機構(如石油大學、科研院所等)提供技術研究和指導;油氣公司和技術服務公司一方面是立法監管的主要對象(石油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是立法的主要根據之一),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下的油氣公司又享有應有的法律權利,油氣公司的利益訴求也應得到立法的回應。油氣資源從法律到政策、到具體作業章程的制定過程,需要立法機構、政府、研究機構、油氣公司多方合作才可完成。加州油氣資源立法的制定過程還十分重視社區居民的參與。加州政府會通過會議、演講和網絡等,與公眾互動,整個過程一般要持續一年。其間,有些法規會多次修改,以公平兼顧居民、油氣公司和政府等多方主體的需求。
作者簡介
余秉森 美國油氣管理咨詢中心專家。1973年于香港赴美讀書,在美獲化學學士、石油工程碩士和博士等學位。曾任教于加州州立大學、任某石油公司油藏總工程師。后任職加州礦產管理局,再任加州油氣監管局高級工程師。對油氣管理制度建立、規范安全運作和監察事項有深入了解和見解。在美發表專題論文10多篇,撰寫多篇專題研究報告。
蔣瑞雪 西安石油大學法學系主任、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能源法學。陜西省國土資源廳法律專家庫成員,中國礦業聯合會礦產資源委員會、陜西省法學會能源法學會理事,西安市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協會、行政法協會理事。主持國家社科、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及中國石油橫向研究項目,參與國家、省部級課題多項,多項研究成果獲陜西省政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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