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伴隨著我國核電規模化發展,核電安全監管越來越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我國的核電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情況如何?核安全監管力量是否能夠應對核電發展?對于在建核電站的質量如何保障?為了讓讀者更好地了解我國的核電安全監管現狀,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核能協會副理事長、國家核安全局原局長趙成昆,訪談分兩篇刊發,以饗讀者。
“涉及核電運營的各個主體應該分別承擔怎樣的責任,需要通過修訂現有法規體系予以確定。”
中國電力報:目前我國核能領域的基本法還沒有出臺,對于核電發展的規范主要依靠各種條例來實現,您認為目前的這種模式可以保證我國核電安全發展嗎?
趙成昆:目前我國的核安全監督法規是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法規接軌的,在安全標準方面整體上符合最新國際標準水平。
就我個人從事核能監管工作的經驗來看,現有法律法規體系是可以滿足監管要求的,每一項工作都可以做到有法律或者規章可依。目前我國關于核能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由1個法、7個國務院條例、27項部門規章、89項導則和上千項技術文件組成。
但是,盡管目前我國的核安全法規體系能夠滿足核能安全發展,但也存在幾個主要問題。一是立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應該加快,目前的核安全監管工作大多依據規章和導則,而這些規章和導則缺少上位法的法理依據,缺乏法律支撐。
二是部分條例需要修訂。客觀來講,目前有些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核能發展的需要了。30年來核能管理部門經過了幾次調整,部門變遷和核安全觀念變化導致一些條例、導則不符合當下現實情況。比如,過去一個營運單位就是業主,業主就是營運單位,營運單位持核電運行許可證,相對獨立且負主要責任。但是,隨著核電體制演變為集團化運營,從項目立項、重大決策、人員定額、薪酬、重大技術革新投入,甚至包括重大節點的進度都是集團層面在負責,真正的營運單位自主能力不強。但是目前的核能法規體系又規定,業主單位承擔全部的核安全責任和經濟責任,這就存在權利和義務不相匹配的問題。再比如,目前在秦山核電基地,存在業主單位的同時,又有專門的運營公司,廣核也是如此。業主單位建好核電機組之后,由專門的運營公司負責運營。運營專業化是一種進步,但是責任的劃分目前并不十分清晰。因此,各個主體應該分別承擔怎樣的責任,需要通過修訂現有法規體系予以確定。
三是從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核安全監管體系就開始與IAEA接軌,但是IAEA標準持續修訂的速度比較快,我們在有些地方還沒有跟上。比如,“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1991年制訂這個規定的時候,主要側重設備要素管理,比如說文件控制、設計控制、工藝控制等方面。而目前,我們在做好要素管理的同時,更要強調過程管理理念,另外,質量管理與核安全文化是緊密相連的,所以,要做好質量管理還要大力倡導核安全文化。這些在我們的實際工程中都有體現,但是在法規層面還沒有完成修訂。除了修訂老舊的條例,還需要一些新的規定,比如“高放廢物安全處置條例”。我國規模化發展核電過程中,對于高放廢物的處置是一個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也是一個迫切的問題。此外,日本福島核事故后,我國核安全監督部門提出了一些安全改進通用技術要求,也需要將之規范化。因此,應該加快制訂進程。
總體來看,我國的核安全法規體系與國際接軌,是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同時,《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制訂需要加快,為我們現有的和將制訂的法規條例做法律層面的支撐。隨著技術、理念的發展,我們需要進一步修訂老舊的標準和規范,并制訂一些新的,以便更好地指導今后的工作。
“全國人大牽頭的這次核安全法立法,應該可以很好地平衡各方訴求,有所突破。”
中國電力報:除了核電多部門交叉管理、協調不易等體制問題之外,您認為目前《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立法過程持續這么久仍未出臺的原因是什么?
趙成昆:目前國際上有的國家有原子能法,有的國家有核安全法,有的國家兩個法都有,我們國家這兩部法律都在加快制訂中。之所以立法過程這么久,我認為,多部門管理協調不易是最主要的原因。這次核安全法立法是全國人大牽頭進行的,據說2016年可以出臺。這是一個利好方面。我認為全國人大牽頭的這次核安全法立法,應該可以很好地平衡各方訴求,有所突破。原子能法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訂,據說已列入今年一類計劃,我相信,在我國核電進入規模化發展的局面下,一定會加快進程,以適應我國核電發展需要。
除了多部門管理問題,我個人認為立法進程緩慢還有一些其他原因,也存在一定難度。例如隨著我國核電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生產關系,如建設總承包單位,核電運營公司,大業主、小業主等。如何界定業主單位、營運單位、企業集團的責任等,目前各種形式都有,且都在不斷發展過程中,這些具體責任的劃分需要時間研究。另外,從核電企業性質來看,國家如何制訂核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涉及的面較廣。20世紀與法國合作的時候,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務院出了一個臨時條文。但現在中國核電已進入規模化發展階段,這個問題應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也有利于中國核電“走出去”。這方面國際上各個核電國家的規定都有不同之處,不容易直接借鑒。還有,核安全法的適用范圍是純民用核設施還是包括軍工核設施在內,業內還存在一些不同看法。
目前,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和相關單位正在加快解決上述問題,相信核能領域基本立法工作會快速推進。
新聞背景
我國核能的法律法規體系:1個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個國務院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7項部門規章和89項導則主要由相關部委制定發布。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