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維持原判。
該案于10月29日在福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告勝訴。法院認定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行為具有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判令四被告五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并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于原地生態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余元。謝某等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2月7日下午三點,福建省高院公開審理了此上訴案件。
自然之友法律與倡導總監葛楓認為,該案終審判決再次確認,自然之友在提起訴訟前已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資格。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自然之友自1993年發起成立,在提起該訴訟時已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二十一年。
自然之友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上訴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其上訴請求,因此福建省高院維持原判在預料之中。該案整個司法程序完整,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為采礦非法占用林地,應該承擔修復和賠償的責任。
福建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志愿律師吳安心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只有執行到位才能起到修復破壞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用,否則只是鏡花水月。這就要求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從訴訟程序上保障原告民間環保組織參與判決執行,發揮其參與環境保護的作用。
福建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表示:盡管需要付出相當努力,我們勇敢邁出了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步,希望不負新《環保法》賦予我們的權利。第一案的意義不止在于能讓無序生產、無視生態的企業提高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對其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也在于可以讓遭到破壞的生態環境真正得以修復,而且對于環保公益組織自身來說,也是一種鼓勵和信心的培養。盡管公益組織在訴訟能力方面尚有不足,但是我們可以相互支持、資源整合、能力互補。希望能喚起更多同仁參與環境共同治理。
“終審判決了,我們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目標只實現了第一步。接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只有該判決得以有效執行,使破壞的生態環境得以修復,本案的最終目標才能實現。作為原告,我們希望能夠參與到生態修復過程中,并參與監督生態損害賠償金的使用。也希望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在本案生態修復的過程中履行其監管職責。”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說。
從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截至2015年10月,自然之友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已獲得立案6起,其中1起貴州清鎮大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已于11月調解結案,其他4起案件仍在審理中。
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部門總監葛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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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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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律師祝文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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