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去產能提上議事日程。國家能源局最近召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明確提出化解煤電過剩產能。嚴格控制煤電新開工規模,對存在電力冗余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取消一批不具備核準條件的項目,暫緩一批煤電項目核準,緩建一批已核準項目。利用市場機制倒逼,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新核準的發電機組原則上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恰此時,火電審批權下放一年有余,越來越多的人對此提出不同意見,甚至認為當初的下放是一種錯誤。2014年10月,國務院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明確提出火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經過一年多時間實踐,確實到了重新審視火電審批權下放的時候。
毋庸諱言,火電審批權下放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至少在兩方面需要反思。
一是加劇電力過剩。全國全社會用電量增速2012年跌破兩位數后,持續增長乏力,但電力裝機容量的增長之快卻濤聲依舊。2014年,全國全社會用電量增速僅3.8%,火電利用小時數跌破5000小時,電力過剩態勢明顯。2015年用電增速僅0.5%,電力裝機增長卻再次創下歷史新高,全年新增12974萬千瓦,大增24.2%,年底發電能力達到15.1億千瓦。其中火電“貢獻”最大,新增6400萬千瓦,增幅高達33.6%;全年投資1396億元,增長22.0%,相當于全部電源投資增速的兩倍。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況下,投資大、建設周期短的火電項目受到地方政府青睞,似乎是情理之中。帶來的卻是電力過剩加劇的后果,2015年火電利用小時數只有4329小時,預計今年將進一步降至4000小時左右。
二是加固省間壁壘。省間壁壘的歷史經驗和教訓不可忽視。我國于1987年提出“政企分開、省為實體、聯合電網、統一調度、集資辦電”二十字電力體制改革方針,“省為實體”為鼓勵集資辦電、解決嚴重缺電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短暫的電力過剩時卻成為阻礙市場競爭和跨省資源配置的主要原因。2002年的電力體制改革首推區域電力市場,重要考慮之一即是打破省間壁壘、更大范圍配置資源。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也特別強調資源優化配置。然而,火電等能源項目審批權限的下放,卻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省間壁壘的重新加固,嚴重影響資源優化配置。電力負荷中心傾向于盡可能多地在當地建設火電項目,而不是更多地接納西部水電等清潔能源。
然而,簡政放權是大勢所趨,火電審批權下放不但不能走回頭路,且需要進一步深化。201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強調,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的要求,以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機構改革、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簡政放權、把權力關進籠子,順應社會潮流,開工沒有回頭箭。火電項目核準計劃色彩濃厚,與市場經濟發展并不一致,再收歸國家負責既不合時、也不合理。
關鍵是如何糾偏,將火電審批權下放后產生的問題減輕或消除。
首先,應加強事前的規劃引導。過去十年,雖然有能源發展規劃,但并無電力發展規劃,電力發展的無序、不協調在所難免。同樣需要關注的問題在于,即使有電力發展規劃,也未必能夠得到嚴格執行,這對規劃的科學性、權威性、嚴肅性形成極大挑戰。當前,“十三五”能源規劃和各專項規劃尚在編制,發布實行還需要過程。在此期間的能源協調發展,更見智慧、功力與水平。
其次,應加強全過程的監管。地方政府更多考慮當地利益最大化,與國家利益訴求并不完全相同,與電力行業的健康科學有序發展也不盡一致。有必要從國家層面加強對地方政府行為的全程監管,糾正不利于資源配置的地方保護、省間壁壘。
其三,探索深化簡政放權。對于企業來說,火電審批權限的下放,很大程度上只是從跑國家部委轉向了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專業性甚至也值得懷疑。那么能否再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比如火電項目采取規劃約束下的招標制,而不再由政府核準?
最后,加快電力市場化改革。去年3月出臺的電改9號文,明確了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原則和方向,盡管部分內容仍存不同認識,但往前走總比不走甚至后退強。目前的問題是改革阻力依然很大,必須加大突破力度,盡快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