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團及有關燃氣經營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以及供需雙方協商結果,我市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上調。為保障我市冬季非居民用氣需求,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將冬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與上游門站價格等額同步調整。并對燃氣鍋爐供熱給予適當財政補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氣價格每立方米由2.77元調整為3.07元,集中供熱用氣價格每立方米由2.37元調整為2.67元。燃氣經營企業結合購氣價格和用戶用氣量情況,可在不超過調整后的銷售價格基礎上,自主制定具體價格。
(二)綜合考慮門站價格、輸(配)成本和用氣結構等因素,對天然氣躉售價格的具體水平、付費方式、計費周期等事項,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二、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銷售價格,從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執行。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調整前的銷售價格執行。
三、有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供需銜接,確保天然氣市場供應;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對用戶的冬季用氣情況認真核對,避免計量和結算過程中的爭議。
(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天然氣價格的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天然氣市場價格秩序。
(三)濱海新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調整參照執行。
2017年2月21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