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記者獲悉,市政府辦公室日前發布新的《德州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明確,支持地熱尾水回灌,對達到回灌標準的采礦權人,可享受污水處理費減免、政府資金扶持等政策優惠。
據了解,相比原《德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強調加強地熱井的動態監測,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規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地熱資源動態監測網絡以及日常監測工作”、“所有地熱生產井和回灌井均應按要求安裝計量設施和遠程監控系統”。
另外,強調加強地熱尾水回灌,徹底解決尾水污染,同時,保障地熱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辦法》規定“開采地熱資源應采灌結合,以灌定采,地熱尾水全部實現同層回灌,避免地下水污染。新設地熱井應同時配套回灌井,回灌井與開采井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已有地熱井沒有回灌井的應補建回灌井”。對實行回灌的地熱井,也給出了鼓勵政策,“大力支持地熱尾水回灌,對達到回灌標準的采礦權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分別給予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減免、取用地熱按民用電價收取運行電費及政府資金扶持等政策優惠”。
《辦法》還對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闡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勘查地熱資源的;(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地熱資源的;(三)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四)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五)勘查、開采地熱資源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地質災害,不按規定治理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據悉,破壞地熱井及地熱動態監測設施,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鄭乃春通訊員朱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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