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油田在一個半世紀生產后還能繼續生產,是很不容易的。它主要是依靠第二次采油和第三次采油做到的。據統計,加州60%以上的油是通過二次采油和三次采油生產出的。因此,油田開發會伴有大量的水產出。僅2010年,加州油田生產伴出的水就達2.9億桶,是石油產量的14.5倍。這些水需要回注到油藏內。

早在1951年,美國聯邦政府就根據當時的聯邦法,賦予加州油氣監管局監管權處理回注水(廢水和二次采油的回注水)。1968年,聯邦政府環保部(USEPA)建立了地下水安全飲水法(Underground Safety Drinking Water USDW),對加州的地下水和回注液加強管理。但是油氣資源和生產的監管還是由加州油氣監管局執行。
因此,加州油氣監管局結合聯邦所制定的回注液監管法和加州回注井管理的法規,制定了加州回注液監管法案。由于加州有40%的農業用水和生活用水來自地下水,因此,加州對地下水安全的要求比聯邦政府更高。加州要求低于3000mg/litTDS才被認定為可飲用水,而美聯邦政府的要求是低于10,000mg/litTDS。這一法案建立的用意,是要求油藏管理和生產使用回注液時,要保護現有的地下安全飲用水水源,使其不因油田回注液的串流而造成污染。根據這一法規,回注液必須注入經過批準的回注油藏,被批準的回注項目也不會影響附近的其他油藏生產。
加州的回注液監管法案包含五個重要監管項目:回注液的項目批準和回注井的操作許可證;保護地下安全飲用水水源低于3000mg/litTDS;審核在回注液影響范圍內油氣井和回注井的完井現況,保證在回注液注入時不會因為套管的損壞而串流油氣和水;保護現有地下水源,并公開通報公眾咨詢的事項;跟蹤測試回注井套管,每年審查回注液項目。
因為回注液監管法案是針對油藏管理而設,因此油藏管理范圍內第二次采油和第三次采油項目,如注水驅油法、蒸汽驅油法、周期蒸汽注入法、氣體驅油法、活性溶液混溶性和非溶性驅油法和天然氣儲氣項目等都需經過審核。審核其采收率和效果,以及是否可能對附近地下水造成污染。因此,油氣監管局要求油氣公司準備較為詳細的項目申請資料,以利于審核。這些資料包括:1.回注液項目對于油藏生產的目標;2.較詳細的地質和工程數據;3.油藏生產液體和回注液體的數據報告,壓裂縫壓力和壓力梯度測試數據;4.在回注液的影響范圍內,每一口已封井和放棄井都要有詳細的完井和封井記錄,保證將來回注時,不會發生串流;5.在回注液影響范圍內的生產井和回注井的成井圖和資料都要上交,用于審核;6.項目將來鉆井和封井的計劃和回注液體的壓力和流量數據;7.回注項目的計劃方案。
要強調的是,這一法案審核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在油藏管理的理念下,能夠在第二次采油和第三次采油中更有效地監管回注液的效果,達到最高采收率,同時避免油藏受到破壞、油氣和水等回注液不會串流,不浪費回注液和注射壓力;并保證油藏、生產水和回注液等不會污染地下水源。
此外,加州油氣監管局對油田廢水處理和回注液非常關注,它是這一法案監管的項目之一。美國環保部把各種工業回注液和廢物分為六大類,油氣生產和作業時的廢水和物品定為第二類。這一類的回注井又細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油氣公司專用的第二類屬的廢水和廢物的回注井。因為監管局非常了解油氣公司在申請許可證,油氣公司已提供了回注液詳細的化學分析報告。第二種是商用的廢水廢物回注井。就是說,這口井有商用性質,可以接受任何油氣公司的廢水和廢物的回注。油氣監管局對于這種井的許可證申請有特殊要求:1.須上交五萬美元的保證金證明;2.每次回注液的性質和注入量要有記錄;3.如發現有違法事件,將永遠取消其許可證資格。
在美國聯邦政府管轄的油藏區,美環保部(USEPA)獨立處理這類廢水和廢物的回注井。
加州回注液監管法案包含很多對油藏和回注井的測試和測井要求(見圖表),根據這些要求,共有七至八項井內和油藏測試器械和測試方法使用。最常用的有標準套管和油管壓力測試法、放射性測井器、階梯壓力測井法(Step-ratetesting)。根據回注液的種類不同,測試時間的要求也不同,如廢水和廢氣回注井每年都要測試一次;注水驅油井每兩年測試一次;蒸汽回注井因對環境影響較少,每五年測試一次。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