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核領域唯一的國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
我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起步于1984年。目前已形成了12章70條的《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歷時30年的《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中,經歷了哪些曲折起伏的過程?
2013年,《核安全法》首次進入國家立項。如何科學合理確定《核安全法》適用范圍?《核安全法》的定位與現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關系又是如何?目前,世界上至少有9個國家頒布了《核安全法》,這些國家核安全立法的狀況對我國核安全法的建立和完善有哪些借鑒?
2014年是我國《原子能法》立法30周年。回顧這一段歷史,總結立法過程中的寶貴經驗,對我們在新的歷史時期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對完善核領域法律體系的指示,加快《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984年:起步
核工業是我國戰略性高新技術產業。改革開放前,主要為國防建設服務,以“兩彈一艇”為標志,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改革開放后,工作重點逐步轉向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實行“軍民結合”的方針。1984年初,我國核電剛剛起步,原核工業情報所張士貫先生向全國人大寫信,建議制定中國的《原子能法》。同年3月20日,人大法工委辦公室在《法制來信簡報》第八期刊登了張士貫的來信。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于3月23日在簡報上批示:“顧明同志,這個意見似可考慮,請酌。”
1984年4月4日,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邀請國家科委、國防科工委、核工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機械部等有關部門開會,討論制定《原子能法》工作。在這個會上決定,由國家科委牽頭,國防科工委、核工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機械部、水電部、衛生部等有關部門參加,著手《原子能法》起草工作。
1984年4月5日,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向該中心總干事顧明并李鵬同志報送了《關于組織草擬〈原子能法〉的請示報告》。顧明于4月23日在報告上批示:“擬同意。請李鵬同志批。”李鵬批示:“同意由科委牽頭。”
以李鵬批示為標志,我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正式起步。
1984~1997年:國家科委牽頭組織起草
1984年5月7日,國家科委邀請國防科工委、核工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機械部、水電部、衛生部、公安部、人民保險公司、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及核電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研究如何落實李鵬批示。
10月,為適應我國發展核電的需要,國務院設立核安全監管機構——國家核安全局,由國家科委歸口管理。11月16日,國家核安全局邀請上述部門開會研究《原子能法》起草工作。
1985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了以時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姜圣階為組長的16人起草領導小組和以時任國家科委科技政策局局長段瑞春為組長的18人起草工作組。
在國家科委牽頭組織下,《原子能法》討論稿幾經修改,一直未能形成一個各部門均滿意的文本。1989年8月,國家科委將《原子能法(草案)》報送國務院法制局。在國務院法制局征求各部門意見時,能源部明確提出了“不宜出臺,應作重大修改”的意見。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核工業部改組為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提出“在現行體制下不宜匆忙出臺《原子能法》”的意見。國務院法制局認為各方面意見尚難統一,要求進一步修改。
1994年,《原子能法》被列入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1994年國務院立法計劃。在此背景下,國家科委成立了由國家科委副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黃齊陶為組長的《原子能法(草案)》修改工作小組,再次啟動了《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1995年,國家科委將修改后的《原子能法(草案)》報送國務院法制局,由于仍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再次被擱置下來。
這一時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核工業正處于戰略調整期,更關心發展問題;“軍轉民”剛剛起步,遇到許多困難,安全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認識難以達成一致;1988年核工業部改組為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后,仍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核工業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1998~2007年:國防科工委牽頭組織起草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了新的國防科工委。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則改組為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作為核工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國防科工委再次開展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
自1999年起,國防科工委先后委托中國核工業經濟研究中心開展了國外調研、比較研究、立法重大問題研究和起草工作,并將《原子能法》列入核工業“十五”規劃。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形成了《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見稿。2006年2月,國防科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等29個部門(單位)發出征求意見函,征求意見。
從回復情況看,各部門(單位)普遍認為,應加快《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例如,發展改革委認為,涉及部門職能和工作程序方面的規定應盡可能原則化,以體現法律的穩定性,建議將國務院原子能主管部門、核安全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環保總局建議,由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國家核安全局)、國防科工委組成《原子能法》聯合編制組,國防科工委可為牽頭單位,三部委聯合上報;還建議在新的草案編寫時,認真參考和吸收1995年上報國務院法制辦的《原子能法(草案)》的內容。
遺憾的是,2008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核工業的管理體制又一次發生變化,《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再一次被擱淺。
與此同時,國防科工委還組織開展了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研究工作,經多次研究修改,完成了《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條例》的起草工作。最終,經國務院審議,仍以國務院批復的形式予以頒布(國函(2007)64號)。(作者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研究開發部主任、原中國核工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鄭玉輝)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