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提速
9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屬于2014年的一檔立法計劃。根據立法慣例,所謂一檔項目所指的力爭年內完成,是說該項法律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通常會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通過,并將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由于大氣污染治理受到全民關注,《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國務院法制辦環節吸取社會的意見,以推出一部成熟有效的法律。”中國環科院副院長柴發合介紹,作為一類立法項目,任務比較急迫。
一位地方環保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從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來看,還是過于粗糙和原則,不少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議在向人大提交之前增加具有操作性的條款。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過兩次修改,距今已有13年未做修改。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修改。
強化政府治理責任
征求意見稿一共八章,分別為總則、大氣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102條。
“環保部報給國務院法制辦的稿子比現在的稿子的內容更為豐富,有194條。征求意見稿刪除了近一半的條款。”一位接近環保部的專家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征求意見稿遵循的四項原則之一是強化責任,從嚴管理。
具體而言,這項原則就是強化政府和企業的環保責任,明確公民的環保義務。同時,嚴格法律責任,加大對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違法。
根據征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空氣質量負責,實行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財政投入,這對確保地方政府完成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目標很有意義。”前述地方環保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但是縣、市一級財政吃緊,加大治霾投入并不現實,希望國家和省級財政加大對霧霾嚴重而又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否則這一規定形同虛設。
征求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未完成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負責落實。
此外,國家還將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完成大氣環境保護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無證排污按日計罰
在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的四項原則中,“源頭治理,協同管控”這一原則也值得關注。
根據該原則,征求意見稿堅持規劃先行、明確標準,強化對建設項目的環保要求和對排污單位的排放管理,加強大氣污染的源頭管控;從單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轉變,從大氣污染治理的屬地管理向區域聯防聯控轉變。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關于排污許可證制度,這應成為我國環境管理制度中急待建立和完善的一項基本制度。”柴發合分析。
征求意見稿提出,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結合依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情況頒發;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統籌考慮該單位近三年內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總量控制和排放標準等要求頒發。
根據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證應當包括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污口設置、排放方式、監測方案、大氣污染防治工藝和設施、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要求、應急措施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的,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按日計罰這是明年開始實施新《環保法》確定的新制度,征求意見稿吸收了這一制度,將對違法排污行為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環保部的一位官員對記者介紹。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