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國務院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與2013年本目錄相比,2014年本目錄首次明確,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項目需報國務院備案。
目錄共包括12個部分,分別是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運輸、信息產業、原材料、機械制造、輕工、高新技術、城建、社會事業、外商投資、境外投資。
根據目錄,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2013年本目錄中,并未對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開發項目作出明確規定。
目錄明確,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變性燃料乙醇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