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組審議的代表委員說,大氣環境是個復雜系統,立法中一定要改變思維模式,對大氣污染造成健康的損害,追責要有個新的思維。
單雙號限行是否應該常態化?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58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這是審議中討論的焦點。
李安東委員認為,這一規定除了限制公民財產使用權、不符合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的精神,還有一個深層次的問題應該引起重視,即該條涉及到國家對機動車通行的統一標準和統一管理問題。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以大氣污染防治為由,制定各自的限行措施,如何保障全國車輛的通行無阻,如何保障“暢通工程”順利實施?
“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不僅僅是一個污染問題和經濟問題。”他認為,該規定還不足以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不足以防止公權對私權的限制,老百姓擔心征求意見很可能成為走過場的形式。他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刪除該條,因為草案第92條規定,在重污染天氣的情況下可以臨時限行,“或者明確限行的對象,對黃標車和高污染排放的機動車可以限行,但要排除對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授權。”
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大氣是公共資源,維護大氣安全要真正形成構建大氣安全的人民戰爭。”對于草案第94條,梁勝利委員認為法律責任方面定的門檻過低,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起不到震懾作用。
梁勝利說,在現實中,企業特別是高污染企業排放,對大氣污染最嚴重。
“我們碰到一些企業,為了獲取利潤和監管部門形成貓鼠關系,等到監管過后,晚上或星期天偷偷排放‘三廢’。”他認為,要制約這些行為,需要法律給予極大約束,采取經濟重罰,讓違法企業不想排、不敢排,排了付出的代價相當嚴重,甚至是要傾家蕩產,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這些高排放企業的違法行為。
草案第94條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要處以1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梁勝利認為處罰的額度起點太低且自由裁量權過大,對企業來說,特別是對高利潤、高排放的企業,起不到任何的約束作用,應該再提高處罰范圍和加大處罰力度。
韓曉武委員也提出,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要對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零容忍”。
應允許省區市制定嚴于國家的淘汰目錄
修訂草案第26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這是十分必要的。”但張興凱委員說,我國地域遼闊,發展水平不均衡,各地區有各地區的產業布局,也形成了不同地區不同的大氣污染源和大氣污染類型。此外,不同區域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任務和目標也不同。所以,不同地區可能有不同的淘汰工藝、設備和產品,應允許省區市制定嚴于國家的淘汰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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