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電力廣域運營推進機構(以下稱廣域機構),3月16日公布了隨發電站建設產生的電力系統增強費用中,以托送費名義回收的“一般負擔”的上限額。以最大受電電力4.1萬日元/kW為基準,按電源種類分別設定??稍偕茉捶矫?,光伏發電為1.5萬日元/kW,陸上風力發電為2萬日元/kW等。

各類電源的“一般負擔上限額”(出處:電力廣域運營推進機構)
關于隨設置發電設備而產生的系統增強費用的負擔方式,經濟產業省2015年11月制定的“高效率設備形成及費用負擔指南”作了規定。負擔方法有兩種,即先由電力公司墊付,然后以托送費回收,由全體電力用戶負擔的“一般負擔”,和由發電設備設置者負擔的“特定負擔”。基礎系統原則上是“一般負擔”,其他的送配電設備則是各自計算“一般負擔”和“特定負擔”比例的形式。

根據設備利用率確定上限額(出處:電力廣域運營推進機構)
以前,由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以國民負擔的形式導入的可再生能源電源,一直是全額作為“特定負擔”的。根據“費用負擔指南”,無論是否是FIT的對象電源,均應用統一的費用負擔方式。其結果,可再生能源電源的系統并網費用可切實減少。
不過,當一般負擔明顯增多時,最終電力用戶的負擔會增加,因此從高效率形成設備的觀點出發,設定了“一般負擔的上限額”,超過部分作為特定負擔。此次,廣域機構指定了上限額。
上限額是根據設備利用率分不同電源分別確定的。以設備利用率為70%的原子能、煤炭火力、LNG火力和煤炭混燒生物質的4.1萬日元/kW為基準,其他電源中,設備利用率為12%的光伏為1.5萬日元/kW,設備利用率為23%的陸上風力為2萬日元/kW,設備利用率為87%的木質專燒生物質為4.9萬日元/kW,設備利用率為83%的地熱發電為4.7萬日元/kW等。
對根據設備利用率確定上限額,光伏發電協會(JPEA)批評道,“優待了基本負載電源,不重視(光伏和風力等)自然變動電源。以這種陳舊的觀點建設系統的話,不符合2030年將可再生能源比率提高至22~24%的國家能源政策”。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