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就像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常州場地污染事件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秘書長高勝達說。近年來,地下藏毒,周邊居民舉報的新聞頻見報端,媒體聚焦、教育部與環保部督查使得常州成為暴風眼,再次暴露出我國健康風險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規缺失等問題。
對于常州外國語學校污染事件的“毒地”話題,多位受訪專家表示,常州事件中首先要“打板子”的,不應是環評,而是規劃部門。
在環保系統內,環境健康管理十分邊緣化,環保部環境健康處只有“半個人”。
“就像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常州場地污染事件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2016年4月18日,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秘書長高勝達說。這位土壤修復的專家長期和污染場地打交道,深諳中國毒地的隱蔽性和嚴重性。
此前一天,央視報道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多位學生生病,原因可能和附近廢棄工廠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相關。
近年來,地下藏毒,周邊居民舉報的新聞頻見報端。早在三個月前,媒體就曾報道過常州事件,這一次,媒體聚焦、教育部與環保部督查使得常州成為暴風眼,再次暴露出我國健康風險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規缺失等問題。
事件引起環保圈熱議,直到午夜一點,還有人在微信群里討論。如同前些年食品安全事件一樣,他們希望借助輿論,緩解環境健康管理長期被忽視的局面。
只是這種忽視聽上去有點尷尬,因為我國環保法第一條規定就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環評是個筐,卻不裝健康”
和過往的多次突發事件一樣,首先被揪出來的是學校的環評。
這份2012年的環評在“周邊污染源調查”部分點出:“項目北側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已經受到了污染,存在人體健康風險和生態風險”,并提出注意污染地塊開展場地修復后,空氣污染對在校師生的影響。
環評單位注意到了健康風險,卻寥寥幾句帶過。復旦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教授包存寬認為,學校本身對周邊的環境影響較小,因此編制環評報告表即可。然而,這恰恰忽視了學校是環境敏感點、環境保護重點目標,必須要就周邊現有或潛在的污染源對于學校的不良影響做重點評估。“當前的環評思路,缺乏靈活性。”
“環評是個筐,卻不裝健康。”環保部政研中心環境與健康數據中心研究員王建生說,“國外的環評會評估健康風險,中國的建設項目環評卻不評,規劃環評要求了,效果待觀察。”
中國環科院環境污染與健康科技創新基地副研究員段小麗介紹說,事后證明人的癥狀和污染的因果關系很難,不是短期和小樣本的調查就能得出結論。但從國際經驗看,不是一定要證明因果關系。比如日本水俁病、四日市哮喘的公害病認定就沒有強調因果關系,而是首先劃定區域:你在這個地區居住了多少年,這里的污染超標了,你又出現了某些癥狀。
“所以環境健康管理原則是強調風險防范,防患于未然。當周邊有污染源、人有暴露途徑,比如空氣、飲用水等,周邊的人有知情權,需要被告知風險。”段小麗說,“等到人們得病了,就已經晚了。”
進一步的,在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程紅光看來,當前我國環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更應該突出規劃環評中的健康影響分析和評估。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常州事件中首先要“打板子”的,不應該是學校的環評,而是規劃部門。
“規劃從源頭上控制了風險,是治本的方法,也是國際經驗。”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蘇楊說。工廠和居民常常是先來后到,如果規劃部門在污染源附近批了住宅或學校,環保部門只能事倍功半。
常州事件中,也是先有化工廠,再建學校。
中國不缺乏相關規定。早在2009年,《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就規定規劃環評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對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但這條規定很難實施,直到2014年,修訂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中提到了24處“健康”,對于如何評估進行了細化。
“阻力仍然很大,至今沒有一個完整的規劃環評做過健康影響評價。”參與導則修訂的程紅光失望地說。
環評單位不懂技術是一個原因,程紅光跟著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給環評單位做過培訓;健康影響的不確定性也給決策部門加大了決策難度,憑什么風險達到10的-6次方就可以批,-5次方就不批了?
但程紅光覺得,這些問題其實可以解決。例如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時,也得按照當地的要求做環評,涉及健康問題工作也要開展。
不愿意做健康風險,根源還是“太敏感”。公眾并不懂得COD、二氧化硫等污染指標和自己的關系,但一旦被告知這項目可能導致患某種疾病的風險增加多少,項目實施的阻力就會增大。
在一次有關環評研討會上,程紅光做完報告后,一位專家點評說,“健康評估是很重要,不過應該是50年后再考慮的事情。”
程紅光認為,如果不及早開展健康影響評估以積累技術和方法,環評機構的技術水平就不會上升。而且這十幾年,國內的環境健康基礎力量已有所加強,可以選擇典型行業如冶金、化工等先推行。
主要責任在企業
關注污染場地修復的高勝達則提出另一個視角:“現在大家把目標集中于環評、施工方的二次污染,但主要責任不在這里,而在污染企業或責任方。”
2004年,環境保護部就印發了通知,要求關閉或破產企業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時,必須對原址土地進行調查監測,報環保部門審查。
十年后的2014年,環保部再次聯合工信部、國土部和住建部下發通知,進一步規定場地使用權人等責任人要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場地的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相關材料要在地方環保部門備案,企業應當及時公布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通知規定了誰來做、誰來監督,對于怎么做,也有四個配套標準。其中包含的《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更規定了開展污染場地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這個充滿了模型的導則與國際接軌,主要參照了美國環保局和材料標準的技術方法,北京市在2009年就有了類似的地方標準,國內有環科院等專業機構具備按導則進行評估的能力。
不缺規定,不缺技術,可是,風險評估的工作難讓人滿意。“國內的場地修復還是輕視調查和評估,更愿意花在修復工程上。就像寧可多花錢治病,而不是診斷病情。”高勝達打了個比方。
我國沒有土壤污染防治法,連“土十條”也千呼萬喚未出來,這一紙通知并沒有強制力。
“有的業主甚至不知道這個要求,找個當地專家問問,以為做個環評就可以了。”高勝達說,“但是污染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和環評的技術方法、路線都不一樣。”
從事風險管理二十余年的南京大學教授畢軍曾稱:“我們呼吁設立《污染責任與損害賠償法》。目前的環保法律在責任追究方面不到位、缺乏具體操作的條款。有了這部法律,類似工廠搬遷后的污染場地損害可以追溯責任。”
高勝達還強調了市場的作用——在交易土地時,企業需要告知土地收儲所污染信息,事后若發現隱瞞則會遭到起訴。污染的土地賣不出去,日常監測和評估就會成為企業內部的責任,不會等到搬遷時再來修復,花費也少得多。
“希望常州事件能推動‘土十條’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進程。”高勝達說。
一個處,半個人
追溯歷史,環保正是從公害病開始受到關注,我國衛生工作也有環境健康管理的基因,公共衛生課程里有環境醫學,衛計委疾控局下屬有環境衛生管理處。
在環保系統內,環境健康管理十分邊緣化。在日本和韓國,環境健康都是司局級機構。但在中國,環保部環境健康處卻只有半個人——除了環境健康,這個人還需負責氣候變化應對工作。各地環保廳、環保局更少有環境健康對應機構。
只有這半個人開展的環境與健康工作,竟然是越權。據王建生介紹,在國務院給環保部的三定方案中,沒有相關職能。一次建設項目環評開展健康影響評價的研討會上,一環評公司老總直接回絕:“等國務院給你們授權了,再說這事兒。”
2007年,衛生和環保兩部委聯合16個部委局制定并頒布了《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規定衛生和環保作為牽頭部門,共同負責國家環境與健康工作。但這只是個倡導性文件,各部門應承擔什么責任并未明晰,文件中提到的部門間資源共享等事項至今并未落實。
2016年全國兩會,環境法專家全國政協委員呂忠梅教授就提交了相關提案,建議在國務院職能部門“三定”方案中,明確增加“環境保護部承擔統籌協調國家環境與健康工作職能”,盡快取得行政授權。
即使環保法第一條就寫了“保障公眾健康”,長期以來,環保系統對于環境污染損害公眾健康問題一直比較抵觸,認為是給環保惹事兒。對此,從衛生系統調入環保系統的王建生感受深切:“我提出以健康優先理念推動現有環境管理手段改革,竟然有相當多的環保系統專家認為這超前了,甚至說搞環保的搞健康就是瞎折騰。”王建生氣憤又無奈。
環保部門的工作重心正從總量控制向質量改善,但在環境健康學者來看,單純的質量改善不能完全解決中國的環境問題。
環境土壤鎘污染超標嚴重的貴州赫章,環境衛生標準卻達標的例子并不罕見。有時真正產生影響的污染物,并不在標準中。比如常州事件中,真正引起關注、產生健康影響的不是二氧化硫等常規指標,而是氯苯等有機物。
程紅光建議,國家在強調環境質量改善的同時,要加強風險管理。“每個地區根據自己的特點、產業情況,篩選優先控制的污染物,開展健康風險評估。一方面改善質量,一方面控制風險。”段小麗希望推動更多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技術導則的編制,目前除了污染場地,區域規劃中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導則、大氣和水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導則都沒有。
如同環保法中“按日計罰”有實施細則,環保部正在編制《環境與健康工作辦法》以落實環保法第39條。這些專家都參與了相關工作,但王建生依然強調,“中國不缺規章制度,最重要的還是落實。如果已有的政策措施能夠得到落實,常州類似事件應該可以避免。”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