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經市政府批準,昨天,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委共同發布了新修訂的《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進行了以下兩方面修改:一是新增了污染控制項目。在原有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礎上,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和燃煤鍋爐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同時對燃煤鍋爐配套堆場應采取封閉措施提出了明確規定。二是收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環境管理需求,調整了原區域劃分,取消了鍋爐容量分級,全面收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999年首次發布,2003年第一次修訂。而2014年7月1日,國家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本市地方標準中部分限值較國家標準寬松,因此本市對現有標準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據預測,新修訂的《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后,全市鍋爐氮氧化物減排量將在60%以上,二氧化硫減排量將達50%以上,燃煤鍋爐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少約6000噸/年,顆粒物排放總量減少近3000噸/年。
據了解,《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在任何情況下,鍋爐使用單位均應遵守該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鍋爐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監測的結果,作為判斷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如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