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今天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所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沈躍躍在報告中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頂層設計,大力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依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一年多即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張德江委員長專門作出重要批示:“要通過執法檢查,宣傳好《環境保護法》,督促法律得到有效貫徹實施。要著力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各級政府、企業和公眾依法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認真守法。”
按照批示精神,檢查組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主要法律制度措施實施情況,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情況及環保監察執法情況等作為檢查的重點;發揚釘釘子精神,結合本屆以來先后開展的大氣、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和跟蹤督查情況,全面深入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檢查組聽取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的匯報,對河北、山西、黑龍江、河南、廣西、貴州、云南、寧夏等8省(區)進行了檢查。檢查組深入23個地市,召開21次座談會,實地查看了106個單位和項目,還進行了隨機抽查。同時委托其他23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沈躍躍說,從執法檢查的情況看,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認真貫徹實施新修訂的環保法,不斷加大執法、司法力度,落實法律責任,企業守法意識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提高,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環保法規定的主要制度逐步落實:依法落實環境保護報告制度,國務院今年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建立健全更加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制定和修訂了各類環保標準121項;深入推進環境監測監察執法體制改革,開展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015年全國清理出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14萬個,有力遏制“未批先建”問題;推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布率達到85%以上。
強化落實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我國“十三五”規劃綱要將資源環境指標全部列為約束性指標,強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城市空氣和地表水質量目標。今年7月,中央環保督察組在8個省份開展了現場督察,按照“力行力改”原則,集中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有力推動地方政府落實環保責任。
環境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各地普遍建立了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形成“定人、定責、履責、問責”的工作機制。2015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環保大檢查,檢查企業177萬家,查處各類違法企業19.1萬家。從2015年到2016年8月份,全國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163件,查封、扣押案件8647件,停產、限產案件4990件。2015年,各級環保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9.7萬余份,罰款超過42.5億元,分別比2014年增長17%和34%。2015年共破獲各類環境污染犯罪案件603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2萬余人,分別比2014年增長16%和42%。
環境司法不斷強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侵權責任民事案件等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強化監督指導。從2015年至2016年6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計16.7萬件,審結14.8萬件;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23件,審結61件,有力打擊和震懾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強化環境綜合治理,推動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國務院先后制定了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堅決向污染宣戰。2016年上半年,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平均優良天數比例為76.7%,同比提高4個百分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繼續減少,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9.3%;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質比例為68.8%,同比提高4.7個百分點。
沈躍躍在報告中同時指出,當前,我國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質量退化的形勢依然嚴峻。從檢查情況看,各類污染物排放量仍處高位,部分地區環境質量與人民期待有較大差距,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環保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一些制度落實不夠嚴格,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是環境保護責任落實不夠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對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的關系認識不足,環保投入不夠,工作推進不力。有的地方考核問責機制不健全,壓力傳導層層衰減。有的地方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和執法,地方保護現象仍然存在。一些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尚未落實,擅自停運污染治理設施,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甚至存在偷排偷放、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
二是有些法律制度需進一步落實。環境監測網絡不夠健全,監測與監管結合不緊密。環境信息公開不夠及時全面。有的地方政府信息公開滯后。排污許可制度實施不夠規范,企業持證排污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進中一些歷史遺留的“未批先建”項目有待清理整頓。跨區域流域環保體制機制不健全,污染治理缺乏整體性。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是一些長期積累的突出環境問題有待解決。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仍不合理,散煤燃燒、建筑揚塵和機動車污染等問題在一些地區仍比較嚴重,部分區域和城市霧霾問題突出。部分城市河道黑臭水體影響居民生活質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四是環境執法監管亟待加強。一些地區環境執法監管不到位,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少,業務能力弱,技術支撐不夠,經費保障不足,不適應繁重的監管任務。環境保護部門未被納入行政執法序列,環境監察機構屬于委托執法,不能施行強制措施,授權執法的規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實。
五是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還需銜接完善。環保法修訂實施后,法律規定的排污許可、環境監測、區域聯防聯控、生態紅線劃定、生態補償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尚未出臺。
沈躍躍在報告中提出6點建議:
一、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的認識。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正確處理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的關系,把補齊生態環境短板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方向,把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作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二、依法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各級政府要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總責,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嚴守環境質量底線,將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作為政府環保責任的紅線。要進一步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力度,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各類排污企業要嚴格落實法定治污主體責任。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獎懲分明的企業環境信用評級制度體系,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建立“守信激勵”機制,讓守法企業真正得到實惠,激發企業治污的內生動力。
三、要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不斷提高治污工作科學化、精細化水平,讓人民群眾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四、進一步提高環境執法能力,加大執法力度。要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環境執法工作機制,充實基層監察執法力量,提升執法人員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依法嚴懲暗管排污、非法處置危險廢棄物和有毒物質、不正常運行和使用治污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
五、不斷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推進國家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加快環境監測全面設點和全國聯網,真實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加快環境大數據平臺建設,構建智慧環保信息化體系。
六、加快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