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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出臺試行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

2016-11-21 14:45:16 新晚報

記者日前從市發改委獲悉,哈市出臺試行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用標準和執行電價標準,其中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將按充電電度收取,最高收費標準為0.54元/千瓦時,這意味著明年開春,哈市已建成的160個充電樁經過改造、調試后可以對外營業,家有電動汽車的市民充電就方便了。

根據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黑價格〔2014〕316號)要求,結合哈市實際,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哈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試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充電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滿前兩個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將電動汽車用電量、電費、充電服務費等收支情況和經營成本上報市發改委,以便重新核定收費標準。

記者從國網哈爾濱供電公司了解到,目前哈市已經建成充電樁160個、充電站一座,有了這個價格標準后,所有這些充電設施都可以正式對外營業。經營性充電設施執行的電價按商服電價標準執行,例如,市民給一臺電動車充電,充一度電支付的費用包括服務費0.54元+商服電價(當前0.8665元)=1.4065元。居民自用充電設施給自己車充電,則執行居民電價標準。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哈爾濱市,充電服務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