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過6年立法之路、歷經兩次審議之后,環境保護稅法12月2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這也是中央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
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新開征一個新的稅種備受公眾關注。為什么要開征環境保護稅?會不會加重企業的負擔?收入歸哪一級政府?針對一系列問題記者日前采訪了業內專家。
一問:為何要開征環境保護稅?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2014年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6億元,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
排污費征收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什么要實行“費改稅”?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白景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這種是非稅收入的形式不是很穩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征收環境保護稅為我國綠色發展提供了有依據的資金來源,有利于構建綠色稅制體系,促使環境外部成本內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企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對記者表示,“費”和“稅”是有區別的。新開征稅種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征求公眾的意見,一旦通過后就有了強制性。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開征環境保護稅,可以消除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也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開征環境保護稅,增強了收入的剛性,加大了執法力度,能更好地讓稅收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作用。更重要的是為環境治理建立了制度框架,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增加新的稅目,發揮稅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調節作用。長期來看,也為中國履行全球減排義務打下基礎。”
二問:會不會加重企業負擔?
“我認為不會增加企業負擔。這次環境保護稅法的制定,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考慮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白景明告訴記者,環保稅并非憑空新增的稅種,而是在“費改稅”的原則之下,由新的環保稅替代既有的排污費。
環保稅法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比如,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保稅法沿用了現行的污染物當量值表,并按照現行的方法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作為計稅依據。
張斌告訴記者,環境保護稅和其他的稅收不同,是對排污行為帶有懲罰性質的收費,如果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繳稅。同時,鼓勵污染物治理。與原有的排污費相比,在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等要素均保持不變的同時,環保稅法還增加了一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此外,環保稅法還明確了5種暫予免稅的情形。例如,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等,對機動車、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等。
“從當前來看,環境保護稅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總體上不會增加企業負擔。”胡怡建告訴記者,但是從長期來看,在現有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等重點污染源征稅的基礎上,要探索對其他污染物征稅,在條件成熟后,將相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等列為征稅項目,進一步加大環境治理力度,費用增加也是必須的、合理的。
“我們每年都會按規定繳納一定排污費,征收環境保護稅后實行平移,短期內不會增加企業負擔。從長期來看,排污多的多繳稅,排污少的少繳稅,比較公平,能更好讓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山西省山力鉑納橡膠機帶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朝輝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三問:收入歸屬哪一級政府?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的財政體制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環境保護費改稅以后,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將不再參與分成。
與此同時,環保稅開征以后,在稅政統一基礎上,國家將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白景明認為,根據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應該承擔污染治理的事權。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歸地方政府,是考慮到當前環境治理主要工作職責在地方政府,同時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白景明說,現行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國家只規定了下限而未規定上限,下限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各省(區、市)可上浮收費標準。目前各地實際執行的排污費標準差異較大,大部分省份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有7個省份高于規定的最低標準,北京排污費標準最高,是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9倍。“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同時兼顧各地現行排污費標準,稅法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由各省(區、市)在該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之所以限定最高和最低標準,是因為各地的污染程度不同,考慮到了各地的差異化,同時又防止過多過濫征稅。”胡怡建告訴記者,從支出的角度看,污染治理既是中央也是地方的工作,考慮到地方是污染治理的主體,必須給與一定的財力,環境保護稅全部歸地方是很好的方法。當然,中央也并不是不投入,相反,還要加大投入。
統計顯示,“十二五”期間,全國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用于節能環保的支出達到了1.76萬億元,其中2015年節能環保方面的支出達到4814億元,重點是支持大氣、重金屬和重點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防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