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的兩年多來,環境公益訴訟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然而至今環境公益訴訟仍面臨訴訟成本過高,且缺乏相關資金保障機制的挑戰。
7月22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在北京召開“環境公益訴訟實務操作研討會”,社會組織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或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的輔助角色,在開展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目前僅有綠發會、自然之友、重慶兩江等少數幾家社會組織在積極實施環境公益訴訟。
“作為一項成本非常高的活動,很多社會組織不敢介入環境公益訴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資金問題。”自然之友的葛楓在研討會上表示。河南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的林彬舉例稱,截止目前,其所在的社會組織在河南已提起兩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平均訴訟成本至少為20萬元,而且并不是每一個公益組織都能承擔這樣的成本。
綠發會法律部的李娜在會上稱,社會組織在開展公益訴訟時,資金保障機制還不夠。以綠發會的一個普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為例,從前期發現污染線索,到中期的調查取證,再到提起訴訟期間的律師費、調研費、鑒定評估費等,都需要充足的資金作為后盾,動輒上百萬的投入并不少見,這對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而言無疑是一項巨大的困難。
李娜著重提到了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費問題。這筆費用由誰來承擔,目前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當需要評估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比較多時,如果都由原告來承擔,對公益性質的環保社會組織而言便是雪上加霜,從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會組織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葛楓建議,國家應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會,支持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費以及復雜案件的取證費用。此外,最高院可以牽頭制訂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相關的費用標準,包括受理費、律師費、差旅費,讓大家有相應標準可以依據。譬如,鼓勵律師按時計費,原告的差旅成本則可以采取國家統一的差旅市內交通補貼等。
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創始委員夏軍表示,在他代理的各類環境案件中,土壤污染類成本最高,往往幾十萬都不夠。他同樣認為,設立基金制度是較為有效的解決之道,目前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就有一項正在征求意見的條款,內容為設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的專項基金,并詳細標明基金用途,通過完善基金制度來支持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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