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征求《浙江省部分行業放開中長期電力交易基本規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征求意見稿》分為十章,分別是:總則、市場成員、交易相關價格、電力批發交易、合同簽訂與執行、 計量和結算、 信息披露、 市場干預與中止、 爭議和違規處理、附則。
“市場交易基本要求”中規定,浙江售電市場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電力批發交易可采用雙邊協商、集中競價、平臺掛牌等方式進行,其中電力交易雙方的供需信息應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發布。現階段,批發市場用戶可以選擇參加電力批發交易或參加電力零售交易兩種方式之一參與售電市場交易。零售用戶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只可選擇向一家售電企業購電。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的售電企業,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和平臺掛牌交易總電量,原則上不應超過全省售電市場總電量的20%。
“交易相關價格”中規定,售電市場的交易電價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交易電價含環保和超低排放電價。交易電價分為尖峰、高峰和低谷電價三種,尖峰、高峰和低谷時段按照《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規定的分時電價時段確定。交易期間,國家調整我省上網電價的,各類交易電價不作調整。 售電企業超用結算電價分為尖峰超用電價、高峰超用電價和低谷超用電價,具體根據年度售電市場交易工作方案執行。原則上,批發市場交易合同約定的尖峰、高峰、低谷交易電價分別不應超過尖峰超用電價、高峰超用電價和低谷超用電價。
電力批發交易品種包括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年度掛牌交易、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掛牌交易等。零售交易是在年度雙邊協商交易開市后,售電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按規定的模板格式提交購售電合同。一個用戶只能與一家售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合同有效期到每年12月31日。
結算的基本原則是,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不含電力零售用戶)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結算。各市場主體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支付方式不變,并由電網企業承擔用戶側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發電企業售電市場電量電費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售電企業電量電費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電力用戶的容量電價、政府基金及附加、輸配電價、功率因素調整等按照電壓等級和類別按實收取。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