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儉犯受賄罪一案宣判。
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儉自2009年5月至2014年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煤炭資源整合協議的簽訂、工程款支付、設備物資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7次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行賄款折合人民幣共計6042萬余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042萬余元,其中未遂2761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數額特別巨大。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孳息。
2019年10月10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原經信委黨組成員、副書記、副主任王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王儉簡歷
王儉,男,漢族,1960年10月生,寧夏中寧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工程師。
1977.09-1978.09中寧縣城關林場下鄉知青
1978.09-1982.07西安礦業學院采礦工程系礦井建設工程專業學習
1982.07-1983.09石炭井礦務局生產處技術員
1983.09-1985.10石炭井礦務局二礦生產科助理工程師
1985.10-1987.10靈武礦務局計劃處助理工程師
1987.10-1988.08靈武礦務局計劃處副主任工程師
1988.08-1993.12靈武礦務局計劃處副處長
1993.12-1996.09靈武礦務局基建辦公室主任
1996.09-2000.02靈武礦務局副局長
2000.02-2002.12靈州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
2002.12-2006.01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
2006.01-2007.11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會董事、總經理
2007.11-2011.02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2011.02-2015.11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15.11-2017.10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書記、副主任
2017.10-辭職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