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發布了《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優先調度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作為《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的配套文件,《細則》共6章22條,包括總則、交易執行的前提和條件、安全校核、交易的執行、保障措施及附則。
《細則》將新能源場站的發電優先級劃分為四級。第一優先級為光伏扶貧電站,第二優先級為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優先保障的新能源場站,第三優先級為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新能源場站,其余新能源場站為第四優先級。
重點條款解讀如下:
1.參與交易的新能源企業應要具備調度端遠程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有功控制子站應接入調度機構主站閉環運行,并滿足分鐘級指令調整周期調整的要求。
2.新能源應著力提升電量預測和發電功率預報能力,依據預測情況合理申報市場化交易電量,確保交易結果可執行。
3.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協同做好安全校核工作,同時新能源企業也參與其中,應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供較為真實準確的次月優先發電計劃,共同保障交易結果有效執行。
4.當出現因斷面原因導致新能源接納能力受限時,優先安排第一優先級場站發電,并將剩余接納能力分配給第二優先級場站,以此類推。同一優先級內,按照裝機容量等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各場站的基準出力。
5.對于參與交易的第三優先級新能源場站,每年零時根據有功出力曲線計算其實發有功電量,當電量大于其市場化交易電量時,相應的新能源場站調整為第四優先級發電。參與交易并調整為第四優先級的場站,使用折算裝機容量確定基準出力,折算系數為不小于1的數值,鼓勵新能源場站積極參與交易。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