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各個媒體都在報道能源局將出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工作方案》(簡稱“示范區方案”)的消息。方案擬定的示范項目度電補貼資金為不超過0.45元/千瓦時,要求各省市能源局選擇1~2個條件好的國家級經濟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實施分布式示范區,主要采用“自發自用”模式運營,需在7月10日前完成示范區實施方案并上報,獲批示范區需在2013年7月底前啟動項目建設。
此《示范區方案》的執行意味著實施了五年的飽受詬病的金太陽政策宣告結束。相對于金太陽的易被騙補的初期投資補貼來說,以最終發電量為計量單位的度電補貼無疑是一大進步。然而由于沒有看到文件正本,從各個報道收集的信息來看, 對這個政策我有三點疑問,我相信這也是光伏圈共同關心的問題:
一、只有在示范區之內的企業可以開發分布式光伏項目嗎?
我們知道法人單位開發屋頂光伏電站必須取得發改委能源局的項目核準。那是否只有在示范區之內的企業才可以通過項目核準,拿到度電補貼呢?如果是這樣的話, 此政策將剝奪非示范區廣大法人/私人業主開發自己屋頂光伏項目的權利。“分布式”成了“集中式”,背離了分布式光伏的應用特點。這和國務院年初確定的“積極開拓國內光伏應用市場。著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鼓勵單位、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的方針是不符合的。
二、示范區為何要限定由一個開發主體投資開發?
政策提到,“被選中的園區在原則上由一個開發主體進行投資開發,由其統一協調建筑屋頂使用”。我們知道各地園區都由當地園區管委會來管理。示范區項目集中由一個開發主體投資開發,顯然項目開發的權利將落到當地園區管委會身上,要么管委會自行開發,要么管委會指定的開發投資商統一開發。也就是說,即使在園區內企業業主,想要自行開發自己的工廠屋頂,也是不容許的,必須要讓管委會去操作。這完全又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了。企業擁有自己廠房的所有權(通常是自建廠房),自然應該擁有自行決定如何處理閑置廠房屋頂的權利。能源局有什么權利去限制企業業主自行建設和開發自己的廠房屋頂呢?你指定的開發投資商價格貴也必須用嗎?為何不能通過市場競爭自行選擇?這條顯然和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大方向是背離的,是為將來潛規則和暗箱操作留下伏筆和后門。
三、示范區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否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
方案提到,示范區項目開發“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其中,合同能源管理企業需要依據國家關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規定與電力用戶簽訂能源服務協議”,屋頂光伏電站所發電量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由電站投資方賣給園區電力用戶。這一條涉及到電力法中的合法供電企業的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也就是說除了電網,任何其他單位都不得經營電力買賣。供電營業機構需申請《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方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和電力法以上規定是有沖突的。那么,我們要問,在示范區操作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否需要得到當地電網的許可?能源局出臺這個政策是否事先和相關部門,比如人大、電網、工商,協調好了呢?電站投資方賣電給電力用戶是否需要申請《供電營業許可證》?能源局不能只管自己出政策,不管政策是否能夠執行,把困難留給電站投資方去解決。我們清楚地記得,能源局2009年就出臺了鼓勵光伏項目建設的金太陽政策,可是電網方面配套的光伏發電并網政策直到2012年10月才發布,結果是至今70%的金太陽項目都沒有能夠并網。中國光伏再也經受不住這樣的政策忽悠了。能源局的政策必須提前考慮到各方面的可操作性,否則這個政策就根本不具備實施的條件。
總之, 如果分布式光伏示范區的政策成為翻版金太陽就是徹底的失敗。能源局的關鍵是制定一個開放、透明、公平的補貼政策。可以參照德國,設立年度補貼上限,先到先得,取消審批。這當然會斷一批官員的財路,能源局有這個魄力嗎?一個好的制度能夠使壞人(事)變好,可一個壞的政策可以使好人(事)變壞。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