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檢法三家明晰責任分工,同一時間掛牌成立生態環境保護審判庭、生態環境保護檢察處、生態環境安全保衛總隊,標志著國內首家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專門機構正式成立。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鄒偉表示,此舉有利于推進全省生態環境保護案件集中管轄處理,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的系統性、規范性和專業性。
兩庭到145審判格局
2007年,貴州省就在全國率先成立貴陽、清鎮環保“兩庭”,統一司法管轄權,運用法律武器保護飲用水源和森林資源。
據統計,環保“兩庭”成立5年間,受理各類環保案件589件,審結582件,結案率98.81%。貴陽市“兩湖一庫”水質從五類、劣五類提升到二類、三類,森林覆蓋率從34.7%提高到42.3%,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95%以上。
“‘兩庭’的巨大成功,讓我們看到環境司法保護的重要性。以此為根基,全省法院逐步探索創新,形成省市區(縣)三級法院聯動的‘145’環境審判格局。”省高院副院長唐林說,“145”審判格局即以流域、生態區域等為依據,劃分為5個生態保護板塊,省法院、4個中院、5個基層法院成立生態環境保護審判庭,分別行使管轄權。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長張金輝表示,這種設計方式,符合中央關于司法管轄權和行政區劃適度分離的精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以行政區劃受理案件帶來的弊端。集中管轄涉生態環保民事、行政案件,對于培養專業化法官隊伍,實現環保案件高質高效,具有重要意義。
擴大公益訴訟主體
早在2007,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將貴州天峰化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向紅楓湖排污侵權。
“當時,化工廠對原告的起訴主體資格提出異議。我院經審理認為,紅楓湖是貴陽市百萬市民的主要飲用水源,管理局是負有依法管理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兩者具有關聯性,因此具備主體資格。”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庭長羅光黔告訴筆者。
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化工廠停止排污,限期消除影響。此案因法院首次引用關聯性原則作為依據,素有貴州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之稱。
張金輝介紹說,依據關聯性原則進行審查,既可有效防止公益訴權濫用,又在政府積極主導的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整體氛圍中,有效激發了公民和環保志愿者參加或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公眾環境維權意識和環境維權能力建設,呈現出加快提升的態勢。
據了解,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貴州法院在總結完善“兩庭”經驗基礎上,向省人大正式提出以關聯性審查為原則,在《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中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建議,為的就是推動和鼓勵更多職能部門和普通市民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
多方聯動合力保護
2011年10月,中華環保聯合會向清鎮法院生態保護法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貴州某乳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工業污水。
其間,中華環保聯合會向該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要求被告公開排污許可證、排污口數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和數量情況。然而,該乳業公司卻以不屬于公開內容為由,一直未予答復。
“依法獲取環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要權利,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保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這一權利,相關法律法規對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信息公開的程序和方式、監督和保障都作出詳細規定。環境信息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鄒偉說,在當地國土、水務、環保等多部門努力下,此案最終拿到相關證據,法院作出停止排污、恢復原狀的判決。
據介紹,貴州高院要求各級法院通過法律意見書適度參與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運用司法建議就環保事項提出司法意見,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林業、國土、環保等行政部門溝通聯系,在司法機關之間、司法機關與行政部門之間、行政部門與社會公眾之間,形成銜接緊密、反應快速、協同配合的生態環境保護合力。
“統計數據顯示,貴州環境糾紛數量年均增幅較大,真正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的不足1%,群眾遇到環境糾紛,寧愿選擇投訴、舉報甚至自力救助,而不選擇司法途徑。”張金輝說,全省生態環保案件中民事案件僅占4%,就是非常典型的體現,主要原因在于環境公益民事訴訟起訴條件過嚴、證明責任難度較大、司法鑒定費用過高、訴訟風險較大。
他認為,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鼓勵、支持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司法機關為良好生態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義不容辭的責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