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個部門以聯合令的形式發布了《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資[1998]80號)同時廢止。
《辦法》提出,煤矸石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合,實行就近利用、分類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術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加強全過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據了解,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監局等負責起草、擬訂、發布煤矸石綜合利用相關規劃等,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按照《辦法》要求,對未提供煤矸石綜合利用方案的煤炭開發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予以核準。新建(改擴建)煤礦及選煤廠應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禁止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場(庫)。
煤矸石發電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低熱值煤發電項目規定進行規劃建設,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于5020千焦/千克。
違反《辦法》相關條例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監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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