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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江西明確煤炭資源稅改革相關政策

2015-01-16 10:15:52 中國財政網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同意山西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8%,江西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

山西省財政廳聯合省地稅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本省煤炭資源稅改革的相關政策。通知明確,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除國家統一明確的政策外,通知還對下列征收中的問題予以明確:一是對跨縣(市、區)開采和洗選的煤炭資源稅一律在開采地納稅;二是納稅人同時外購已稅原煤用于混合銷售或者混合洗選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未稅計稅;三是對外購已稅原煤在計算應繳納資源稅時,按當期實際使用量部分予以減除;四是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收購未稅煤炭產品的單位為煤炭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煤炭資源稅義務,實行完稅憑證和已繳證明同步管理的征收辦法。

江西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透露,按照國務院“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江西省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取消省級審批設立的“煤炭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費”項目,停止征收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收費,經測算,在不增加企業總體負擔的原則下,該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定為2%。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炭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