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修改后的電力法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條文。
結論:
1996年開始實施的電力法,在很多條款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新環境,修改電力法成為業界共同呼聲。但此次修訂還沒有涉及區域內獨家供電等核心問題,主要屬于簡政放權的措施。其意義在于簡化了工商審批流程(未來售電企業申領供電營業許可證后即可營業)。
電力改革的方向清新明確,可以預見,繼輸配電價試點、直購電試點后,售電側的放開試點應是下一步的探索方向;電力法的修訂,還會繼續,而且其力度應該更大。
售電放開后,售電牌照/準許證的爭取可能成為行業參與者與市場熱點,有條件的參與者會越來也多對用戶提供有價值的產品、服務和增值業務才是終極競爭力。對裝備企業而言,向服務與新市場挖掘轉型,向總包轉型是裝備企業的方向。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