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旦被問詢起政策的內容,許多業內人士也紛紛表示困惑。“何為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這項政策不是從2008年就出臺了嗎?”
真假“利好”
實際上,早在2008年,國家政策已經在風電稅收優惠上開了綠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四條第五款規定: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此次財稅〔2015〕74號文的頒布,只是為了重新樹立政策,并將原財稅〔2008〕156號廢除。
據記者查閱,原財稅〔2008〕156號已被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不僅包括風電的稅收優惠,其余還重點包括再生水、垃圾發電、廢棄處理二氧化碳產品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而此次財稅〔2015〕74號文將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單獨提出列示。因此,此次利好政策,從宏觀來說,是國家層面對風電產業的持續關注。
然而,對于風電企業來說,此次稅收政策并未對企業產生變化。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從事風電機組認證的某不愿具名工程師對《能源》記者解釋道,納稅人依舊是風場業主,而增值稅指上網風電的增值稅。
那么實際上風電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首先,風電場在運營期間主要繳納三類稅:增值稅、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其中增值稅稅率17%,繳稅基礎為發電收入(上網電價×上網電量),這部分稅金行使即征即退50%。銷售稅金及附加中,風電項目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按照增值稅應繳金額的5%和3%繳納。所得稅稅率25%,繳稅稅基為每年的風電場盈利金額。按照國家重點公共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第一至三年免交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政策繳納。如果當年沒有盈利則不予征收。
但一位從事新能源行業研究的教授對記者說,風電有標準,自產的利用風力本身產生的電力產品,現有條件本身可能性不大,實施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似乎沒有基礎。另外,風電場前期投入巨大,通常前幾年無法盈利,所得稅稅收優惠實際也享受不到。因此,風電的各項稅收優惠,實際效果意義不大。
另一項被忽視的業內利好政策
實則,近日對風電業影響更加深遠的政策是,自7月1日期未獲型式認證的風電機組無法參加招標,須按照《GB/Z25458-2010風力發電機組合格認證規則及程序》進行型式認證。
此項新政來自《國家能源局規范風電設備市場秩序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內不但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風電設備型式認證,更要強化型式認證結果的信用,加強監測認證能力的建設。該政策著力于規范風電設備市場,形成公平、公正、開放的市場環境。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風能業務工程師討論道,現在的問題是,即使已有型式認證的機型,其在實際供貨運行和型式認證的配置已完全不相符。而新政則是通過市場手段倒逼風電設備提升質量,實際上是對風電產業的真正利好。津能風電某經理簡單回答道“這對風電企業來說絕對是好事,能夠保證我們企業機組的質量。風電要想在2025年達到計劃目標,質量沒有標準是不行的。”
目前有一些反對的聲音出現,認為新政延長了新機型進入市場的時間。此次新政要求所有機型要經過全面的型式試驗,會阻礙投機商的利益。但是,新機型沒有經過全面的評估驗證,直接上批量投入商業化應用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也對此項新政給予肯定。他說:“我們前幾年不注重質量,更追求規模和速度,風電有其發展規律,一個新機型,就是要經過樣機、認證、小批量到大批量的一個過程。而我們有些機型。沒有經過這個過程,就直接批量生產,埋下了很多隱患。”
他認為,這項政策保證了產品質量,能夠建立起優勝劣汰的良好市場秩序,減少投資商盲目投資,更能保護開發商利益,杜絕不成熟產品進入市場。借鑒國外的風電行業經驗來說,丹麥,德國都已經建立了風機認證制度,認證制度能夠保證了風電行業的健康發展。相較于國外風機認證標準,秦海巖介紹到,我國完全采用同等的國際標準,而且鑒衡認證中心的認證已經得到了近二十多個國家的認可,已經成功支持了金風等企業走出去。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國際電工委員會)頒布的IECWT01:2001,是目前為止在國際上最為認可的認證導則。而我國風機認證標準已經得到了IEC的肯定。)
風電發展離不開政策扶持,現在許多人追捧風電概念(風電概念股),而忽視了一個新興產業必須經歷的發展中問題。因此,利好政策解讀,還需從行業全局觀考慮。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