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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二次月度競價策略分析

2016-04-28 10:37:10 無所不能   作者: 方文三   

近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公布了第二次月度集中撮合結果。結果公布后,在此提出了自己對于此次交易結果的看法和一些競價策略,與大家分享。

先來回顧一下此次4月集中撮合結果:

1) 需方最高成交價-1.1厘/千瓦時

評:方文三敢肯定這還是散戶報的,說明兩年來,部分大用戶的市場意識沒有培養起來。

2) 需方最低成交價-79厘/千瓦時

評:猜誰呢?方文三更相信是售電公司報的,理由呢?肥水不流外人田。

3) 需方平均成交價-51.58厘/千瓦時

評:這遠超出方文三的估計,方文三解讀,上個月嘗到甜頭之后的,需方的賭性顯現,多數需方拿出至少10%出來,進行博弈。

4) 供方最高成交價-371厘/千瓦時,最低成交價-500厘/千瓦時,平均-436厘/千瓦時。

評:說明火電機組開始真正PK了,成交價也在方文三預料之中。

5) 最終結算的平均價為-147.92厘/千瓦時。

評:方文三認為這是大多數供方能接受的,況且多數還只是流到了集團的售電公司。在供大于求的形勢下,這個結算價是很正常的,而且還沒低于發電成本價。

對于競爭情況的定性分析

1發電企業交易策略分析

采用差價對高低搭配的集中競爭交易方式,發電側難以形成聯盟,加之月度集中競爭電量不剔除容量(不影響計劃電量)以及75%電價差價電費返還,在月度競爭電量供大于需的情況下,發電企業為防止沒有中標電量和確保最大申報量全部出清(在同一發電集團的發電企業沒有市場力的前提下),發電申報提交最低成交申報價(-500厘/千瓦時)是個大概率事件。相反,發電企業申報差價高難以確定申報差價的區域,而且冒著被擋在“門外”的風險;可能成為極個別沒有中標電量的發電企業,壓力山大;3月份沒有成交的發電企業一定會殺價進入,此所謂“吃一塹長一智”。發電企業“砸底”報價策略:安全無風險且不太影響結算電價。

2競爭電量供需形勢分析

供側(發電側)按規定的最大利用小時申報月度總量(Q供max)是多少?

需側(用戶和售電公司)月度最大申報電量(Q需max)是多少?

設△Q= Q供max-Q需max

△Q為正數,值越大,發電企業競爭越激烈,即發電企業報價越低。

申報策略

1發電側

根據以上供求形勢分析,加上返還系數偏向發電企業,可以預測發電企業申報提交最低成交申報價(-500厘/千瓦時)是個大概率事件。

2售電公司

由于售電公司已與部分大用戶簽了長協(簽約價格不高,總電量占比60-70%),所謂手里有糧,心里不慌。由于發電企業的博弈結果,售電公司只要能報上1分,就不會虧。鑒于供需形勢,售電公司擁有足夠大的電量,從理論上講會在第三單段全額報低價的沖動(風險在于匹配不成功),需側申報電量全部匹配出清是個大概率事件。

3大用戶

三大類交易主體中的大用戶(散戶)是最糾結的,明明知道發電側報價為平均-450厘/千瓦時,只能琢磨著手握60%-70%電量的售電公司的報價,還要時刻擔心著報價是否在要被剔除5-10%的范圍內。為了保證能競上中標,大用戶只能選擇跟隨售電公司的報價。唯一的希望就是賭售電公司(莊家)的第三段電量及報價,是-50厘/千瓦時,還是-150厘/千瓦時?答案只有一個:猜!猜!猜!

下一月度交易走向如何?

小編注:以下內容僅為個人預測,有不同意見歡迎共同討論

煤電成本短期不變,供方仍有降價空間,預測:成交平均-450厘/千瓦時。

5月份天氣還不怎么熱,空調負荷還沒起來,供需跟4月份差不多,需方賭性加大,預測平均成交價-68厘/千瓦時。(為啥是68呢?哈哈,6和8吉利)

附:廣東省電力交易中心集中撮合月度交易規則簡介

(一)直購電量規模:2016年計劃直購電總規模420億千瓦時,其中:280億千瓦時為年度長協,140億千瓦時為月度競價(3至12月,月平均14億千瓦時) 。

(二)申報電量限制:若月度競爭規模大于14億千瓦時,單個售電公司月度集中競價申報電量不能超過當月競爭電力總規模的15%;若月度競爭規模不大于14億千瓦時,單一售電公司申報電量上限2.1億千瓦時,年度集中競價成交電量累計不超過21億千瓦時。

4月份:競爭電量總規模14.5億千瓦時。單一電力用戶申報電量上限1.45億千瓦時,單一售電公司申報電量上限2.175億千瓦時,可以三段式申報,大用戶(售電公司)申報電量不小于單段10萬千瓦時。

(三)申報價格限制:電力大用戶(售電)申報價格為正數以及發電企業申報價格低于-0.5元/千瓦時的申報視同無效申報。

(四)申報量價最小單位:電量100萬千瓦;電價0.001元/千瓦時。

(五)約束出清與成交價格形成機制

1.高低匹配原則

用戶及發電企業均申報與現行目錄電價的價差。電價下浮為負,電價上浮為正。

差價對=發電企業申報價差-用戶申報價差

價差為正時不能成交,為負或零時成交,差價小者優先匹配交易,成交總量不得超過年度(季度)發布的交易電力規模(可以超過月度發布的規模),差價相同時按電量比例確定。

2.返還機制

因成交雙方即發電企業最終成交價與用戶(售電公司)最終成交價可能不相同,因此產生不平衡差價資金(可能為正、可能為負),此差額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大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目前75%返還給發電企業,25%返還給大用戶(售電公司)。

(六)交易渠道選擇:電力大用戶在集中競價交易中,可以直接參與或委托一家售電公司,兩者只能選其一,一般用戶只能選擇并委托一家售電公司開展購售電合同。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廣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