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探索的試點之一,泉州市近日正式出臺《泉州市關于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意見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破解生態環境損害中“企業(個人)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困局,明確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埋單。
《方案》提出,2017年選擇晉江市、惠安縣、永春縣三地率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到2018年,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與國家、省制度相銜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要追責
《方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劃分以《福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為準);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同時明確了不適用本《方案》的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方案》強調,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注重根據實際需要增加鑒定評估機構,按程序向省級司法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鑒定評估機構,引導省內外鑒定評估機構在泉州設立辦事機構,并進一步規范鑒定評估的工作程序。
同時,以大氣、地表水為重點生態環境要素,分類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技術標準和專項技術規范。對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實物量化和價值量化等損害鑒定關鍵環節,將鑒定評估技術要求細化到具體實施操作層面,為全省損害評估鑒定提供技術支持。
明確主要任務和相關部門職責
《方案》提出工作推進的10項主要任務:明確賠償范圍、明確損害責任人、明確索賠主體、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明確損害鑒定評估機構資格、編制鑒定評估技術規范、開展賠償磋商、對接賠償訴訟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
為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能夠落地,《方案》根據各職能部門職責對應原則,列明有關部門的工作任務及時限。例如,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市政公用、水利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具體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的資源,由生態環境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
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
《方案》突出損害擔責的原則,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在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后,鼓勵有關地方政府主動與損害責任人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及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損害責任人應當根據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有關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督促損害責任人及時履行。經確認,損害責任人無能力修復的,應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或委托第三方開展修復工作。損害責任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促使損害責任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泉州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根據泉州實際,有針對性地選擇沿海(晉江)、山區(永春)和介于山區沿海之間(惠安)的3個地區,率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試點地域的選擇又兼顧了區域、流域、行業環境特征,晉江融合了多種行業污染防治特點,永春突出了山區和上游生態環境保護特點,惠安突出了石化行業風險防控特點,較好地涵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試點領域。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