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近日發布了《2020年山西省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提出我省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的用電特性,2020年全省電力直接交易規模約1300億千瓦時。
《方案》明確,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應為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方可參加。
一級市場方面,對煤電聯營的發電企業與下游電力用戶實現相互參股20%以上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屬同一集團控股的、發電企業與就近園區開展綜合能源服務的、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開展“自供煤代加工電力”深度合作的,按照雙方發用電量相匹配的原則,允許雙方開展長協交易。風電、光伏等新能源企業執行政府定價以外的電量應積極參與市場交易。鼓勵新能源企業按照我省相關規定優先與“煤改電”用戶開展交易,將新能源企業參與“煤改電”交易電量占其市場電量的比重作為優先消納的主要依據,保障其優先消納。鼓勵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與新能源企業開展電力交易,承擔一定配額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
二級市場方面,年用電量超過1000萬千瓦時的電力用戶,可以通過批發市場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也可通過零售市場與售電公司交易。無議價能力的電力用戶和年用電量低于1000萬千瓦時的電力用戶,通過零售市場與售電公司開展電力交易。鼓勵售電公司不斷創新服務項目和內容,向電力用戶提供增值服務;支持開展綜合電能服務項目合作的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雙方簽訂1年以上購售電協議;雙方可憑項目合作合同在交易中心鎖定跨年度購售電合作關系。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