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國務院安委會對各成員單位提出的關于改進安全檢查方式、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辦法的要求,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制定了《電力安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實施細則》的通知,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電力安全監管
“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國務院安委會對各成員單位提出的關于改進安全檢查方式、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辦法的要求。我們制定了《電力安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電力安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實施細則
2.電力安全監管執法檢查事項庫(推薦)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電力安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
執法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廣隨機抽查,規范電力安全監管執法檢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電力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抽查事項的隨機抽查活動。
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監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隨機抽查應當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依據電力安全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結合日常監督管理需要,制定電力安全監管執法檢查事項庫(推薦)(附件)。
國家能源局根據電力安全形勢變化、執法檢查工作需要,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適時對執法檢查事項庫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其監管區域內建立和維護檢查對象名錄庫,并根據監管對象的變動情況動態調整。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將檢查對象名錄庫分為若干子庫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檢查專家名錄庫。名錄庫應錄入執法檢查人員的基本信息,入庫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具有執法資格。隨機檢查專家名錄庫應錄入專家的基本信息。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根據人員變動和工作需要,動態調整。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隨機抽查前,應當制定隨機抽查方案。隨機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目的、抽查依據、抽查對象、抽查時間、抽查事項、抽查方法、抽查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實施隨機抽查時,應當在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通過規定的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抽取過程應當做好記錄。
第九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年度監管工作計劃和監管領域實際情況和監管對象信用等級,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信用等級高的,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抽查頻次;對信用等級低的,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頻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后,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對電力事故(事件)頻發、投訴舉報較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列入行業黑名單或者有不良誠信記錄等情形的檢查對象,或專項監管工作另有規定等情形,可不受隨機抽查計劃和頻次的限制。
第十條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數量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確定,每次檢查不得少于兩人,檢查人員應當回避的,另行隨機抽取。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前,應當依據檢查目的,從電力安全監管執法檢查事項庫中抽取檢查事項,形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十二條隨機抽取的結果原則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當經本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并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 隨機抽查可以采取現場抽查等方式實施。
第十四條 抽查人員應當依據隨機抽查方案履行電力安全監管職責。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隨機抽查事項庫應向社會公開,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對隨機抽查中產生的通報、獎勵、處罰等進行歸集,列入被檢查對象的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履職過程可追溯。逐步建立專家庫,在隨機抽查過程中發揮好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與相關部委及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開展的聯合檢查中采取隨機抽查方式。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加強對派出機構隨機抽查工作的指導,規范派出機構的隨機抽查活動。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