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提升煤礦企業辦礦、管礦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近日,貴州省能源局、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貴州省煤礦企業規范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于貴州省行政許可范圍內所有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獨立法人公司和煤礦。
辦法指出,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為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并嚴格落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職責。
辦法要求,煤礦企業應按規定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技術等內部管理機構,配置滿足安全生產經營需要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且所有安全生產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均應為專職人員,嚴禁在其他集團公司或煤礦兼職。
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獨立法人公司(煤礦)必須配備專職的總經理(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總經理(副礦長)等五職礦長,且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礦長、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在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其余副總經理(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及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辦法明確,企業集團公司和獨立法人公司必須根據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礦,加強管理,健全事故應急機制,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體制機制,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建設所需的資金投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要積極推動所屬煤礦由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資格和資金籌措能力的企業對該煤礦進行整體托管或交由地方政府委代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最后,辦法指出,各有關市(州)、縣(市、區、特區)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實時監督,不定期開展煤礦企業集團公司主體責任虛化專項整治,同時加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力度,對未按規定履職的,可對責任主體進行約談、通報;對于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處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