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再發6家企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極星儲能網獲悉,1月2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上海、山西等企業電力價格違法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件指出上海交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地鐵東方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地鐵商貿有限公司、上海國際網球中心有限公司新東亞酒店管理分公司、上海強生物業有限公司、山西親賢千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違法獲取電價價款3782.65萬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給予六家企業警告并處罰款合計1380萬元。詳情如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2號
當事人:上海地鐵東方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16308771818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7月28日至29日依
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對恒通大廈、虹梅商務大廈、雅州商務中心3#和4#樓共四幢大樓的商戶收取電費。恒通大廈、虹梅商務大廈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繳納電費,雅州商務中心3#和4#樓向上級轉供電主體繳納電費。根據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按本合同約定向承租方/業主方收取物業管理費、代收代繳水、電、煤、通信等相關費用。當事人對商戶均采取分表計量,先用電后付費模式,以測算平均單價加上線損、變損形成的單一制電價對商戶收取電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地鐵恒通大廈對商戶的電價標準為1.31元/千瓦時;對某公司的電價標準為目錄銷售電價中峰時電價加0.02元/千瓦時,實際收取0.84~1.07元/千瓦時。虹梅商務大廈對商戶的電價標準為1.30元/千瓦時,對某公司的電價標準為0.975元/千瓦時,對某公司的電價標準為1.35元/千瓦時。雅州商務中心3#、4#樓對某公司的電價標準為1.32元/千瓦時,對其余商戶的電價標準為1.37元/千瓦時。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上海市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每月平均繳費電價為0.6355~1.0835元/千瓦時,僅于2020年2月至3月對虹梅商務大廈按95折結算電費,收取電費標準為0.84~1.37元/千瓦時,在代收代繳電費時存在較大差價,商戶總用電量14977076.48 千瓦時,共獲取電價差價款6196429.37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公司簡介、2018年4月-2020年3月購進電量電費情況;支付電費發票、電費收入明細賬、2019年電費匯總表、2019年1-12月租賃及收費情況明細;2020年電費匯總表、2020年1-3月租賃及收費情況明細、轉供電多收費用明細表、電費抄表明細匯總、電費支付清單、發票、商戶租賃合同、物業管理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認為確實存在對政策法規學習不夠、操作不規范的情況,提出了兩點申辯意見:一是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二是集團公司其他分公司的電量即內部電量約占35%,請求予以扣減。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當事人與商戶合同約定電費為代收代繳關系,不予采納扣減線損成本的意見,但可以適當考慮線損客觀存在的事實,以及內部電量的外部危害性較輕的因素。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6196429.37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2020年2月對部分商戶執行95折結算超過應傳導電費,出于整改考慮自2020年3月起暫停收取電費,目前已返還違法收取費用6177763.2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48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3號
當事人:上海地鐵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1750590388X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7月28日至29日依法
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
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向上海地鐵供電部門繳納電費,采取單一制電價結算模式,對商戶采取后付費、單一制結算模式,每季度抄表一次收取電費。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商業場地租用合同》第四章第11條約定:經營場地的電(水)等為有償使用,甲方代收代付。在合同期內,若遇公用事業部門或地鐵供電部門的調價,則于調價當月按公用事業部門或地鐵供電部門調價幅度調整水電費單價。
2018年2季度、3季度,當事人平均繳費電價分別為0.8274元/千瓦時、0.8182元/千瓦時;2018年4季度和2019年全年為0.7394元/千瓦時;2020年1季度為0.7191元/千瓦時,2季度為0.7048元/千瓦時。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當事人對某公司按1.10元/千瓦時收取電費,2019年3月起按購進電價收取電費不加價。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對500多戶商戶按1.10元/千瓦時收取電費,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按0.691元/千瓦時的基礎電價和0.409元/千瓦時的商業設施配套服務費(以下簡稱“服務費”)收取電費。2020年4月至5月,除對五個終端用戶仍按合計1.10元/千瓦時收取電費以外,其余商戶按購進電價收取電費不加價。2020年6月,對全部終端用戶按購進電價收取電費不加價。
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當事人的季度平均繳費電價為0.7048~0.8274元/千瓦時,向終端用戶收取電價為0.7048~1.10元/千瓦時,地鐵供電部門調價后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調低電價,在代收代付電費時有較大差價,商戶總用電量38162977千瓦時,共獲取電價差價款10772231.86元。扣減未收電費598252.60元中包含的電價差價款196412.33元,實際獲取電價差價款10575819.53元。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公司情況介紹、商業電費統計分割表、轉供電電價執行情況匯總表、轉供電加收費用情況統計表、供電公司電費發票、電費申請付款申請單、銀行客戶專用回單、銀行付款憑證、電費支付統計表、商業場地租賃合同、終端用戶電量、電費統計表、收款通知單、銀行收款憑證、電費發票、銀行客戶專用回單、電費清單、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認為確實存在對政策法規學習不夠、操作不規范的情況,提出了三點申辯意見:一是請求扣減與基礎電費分開收取的服務費730萬元;二是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三是今年疫情以來,執行國有企業減免房租政策,減免租金共計6184.57萬元,請求酌情從輕處理。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當事人將服務費與基礎電費形式上分離實質上仍然以電度為基數收取,上海地鐵供電部門多次降低電價,當事人電價標準并未降低。向商戶收取的電費超過繳納電費,扣減服務費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當事人與商戶合同約定電費為代收代付關系,不予采納扣減線損成本的意見,但可以適當考慮線損客觀存在的事實。當事人積極執行國家重大惠企政策減免租金,減少了大量營收收入,減輕商戶經營成本,可以作為從輕處罰考慮的情節。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10575819.53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從2020年3月開始對部分商戶的電費不加價直到2020年6月全部不加價,目前已全額退還違法收取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423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4號
當事人:上海交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11345400534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對天瑞、天祥、金宏、巴士、久事公交大廈的商戶收取電費。金宏、巴士、久事公交大廈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繳納電費,天瑞、天祥大廈向上級轉供電主體繳納電費。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第三部分約定:“上述物業管理費已包含公共部位發生的水、電、煤以及在規定季節、時段內產生的物業空調供應費用(不含租賃房屋內乙方自用辦公用電及加班開啟空調)”。第四部分約定:“乙方按照承租房屋獨用電表的讀數乘以電費單價(1.15—1.28元/千瓦時不等),每月向甲方支付電費(甲方為代收代付);合同期內如遇供電部門電價調整,乙方需按調整后的電價予以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當事人按1.15~1.28元/千瓦時收取電費;2020年4月至5月,金宏、久事公交、天瑞、天祥大廈按95折結算電費;2020年6月按商戶電量的20%分攤公用設施設備電量,按商戶電量的5%分攤公用設施設備線路損耗電量,電度電價按照峰段電價0.8880元/千瓦時確定。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上海市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每月平均繳費電價為0.5325~1.1082元/千瓦時,除對部分樓宇商戶執行95折結算以外未及時調低電價,電價標準為1.0925~1.28元/千瓦時,在物業管理費已包含公共部位發生的電費、空調費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而且代收代付之間存在較大差價,商戶總用電量11312836千瓦時,共獲取電價差價款4695106.32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公司情況介紹、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電費發票、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電費賬單、轉供電電價多收費用匯總表、電費成本明細表、電費收支匯總表、上級轉供電主體電費發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電費結算表、電費收入表、商業場地租賃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認為存在對政策精神學習不到位、在轉供電工作中未按照相關文件政策及時執行的情況,提出了兩點申辯意見:一是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二是今年疫情以來,執行國有企業減免房租政策,減免租金共計1401.81萬元,請求酌情從輕。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當事人與商戶合同約定電費為代收代付關系,不予采納扣減線損成本的意見,但可以適當考慮線損客觀存在的事實。當事人積極執行國家重大惠企政策減免租金,減少了大量營收收入,減輕商戶經營成本,可以作為從輕處罰考慮的情節。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4695106.32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自2020年4月開始執行95折電費超過應傳導電費,自2020年6月開始降低電價直到全部不加價,截至9月24日已全額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41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5號
當事人:上海國際網球中心有限公司新東亞酒店管理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45695936217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7月28日至29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由其總公司上海國際網球中心有限公司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繳納電費,當事人向新東亞酒店內商戶以后付費的形式收取電費。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第四條約定:物業管理費支出包括“公共區域及公共設備,如電梯、供水、供電、煤氣系統(商鋪)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之運行費用保養維修費用及年檢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當事人按1.20元/千瓦時向商戶收取電費。2020年5月起,按每月測算的基礎電價+分攤電價為標準收取電費,其中基礎電價是由支付電費賬單總金額除以總用電量,分攤電價依據總表與分表電費的差額按商戶的用電量比例分攤。2020年5月電價標準為1.05元(基礎電價0.71元加分攤電價0.34元),2020年6月為1.152元(基礎電價0.657元加分攤電價0.495元)。自營酒店自2020年5月裝表計量,行政辦公區域自2020年7月裝表計量,與其他商戶按同樣標準收取電費。2020年2月至6月,按95折進行疫情電費優惠,7月向商戶抵扣電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上海市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繳費電價為0.6330~0.8989元/千瓦時,向商戶僅執行95折疫情電價優惠,電價標準為1.09~1.20元/千瓦時,商戶總用電量2490654千瓦時,收取電費2973304.95元。在物業服務費已包含公共設備運行費用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共獲取電價差價款1065474.73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購電支出匯總表、2019年9月電費收繳總匯表、轉供電電價執行情況匯總表、付款通知書、防疫優惠電價退款金額資料、房屋出租轉供電電量統計、商務樓收繳電費匯總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電費賬單、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電費發票、終端用戶電費發票、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當事人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已包含公共設備運行費用,不予采納扣減線損成本的意見,但可以適當考慮線損客觀存在的事實。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1065474.73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自2020年2月執行95折電費超過應傳導電費,目前已返還違法收取費用1057112.8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3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6號
當事人:上海強生物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1132309587G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8月12日至14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繳納電費,對久事商務、強生、久強、南泰大廈和九江大樓共5幢大樓的商戶收取電費。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管理服務的內容包括公共區域設備設施管理、運作及維修養護。本合同履行期間,遇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公共事業費及其他費用收費標準(包括水費、電費),甲方承租房屋內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也作相應調整。當事人部分辦公區域有分表但未抄表。
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除強生大廈的某公司執行峰平谷電價外,當事人對其他商戶按單一制電價標準收取:久事商務大廈1.30~1.40元/千瓦時;強生大廈1.30元/千瓦時;久強大廈1.30元/千瓦時;九江大樓1.10~1.45元/千瓦時;南泰大廈1.30元/千瓦時,上述電價中包含公共區域設施設備分攤費用。2020年2月至5月,久事商務、強生、南泰大廈和九江大樓對商戶電費進行95折優惠。基于整改的考慮,6月起5幢大樓暫停收取電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上海市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每月平均購進電價為0.6037~1.3648元/千瓦時,僅對部分商戶執行95折電價未及時調低電價,電價標準為1.235~1.45元/千瓦時,在物業管理服務費已包括公共區域設施管理運作費用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商戶總用電量11585089.72 千瓦時,共獲取電價差價款5494483.26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公司情況簡介、轉供電收入支出差額表、轉供電電價執行情況匯總表、明細賬、發票、轉供電電價執行情況匯總表、明細賬、繳費通知單、銷售發票、疫情期間5%電價優惠執行情況統計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認為確實存在違法事實,且積極整改,提出了兩點申辯意見:一是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二是集團公司其他分公司的電量即內部電量約占18%,請求予以扣減。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已包括公共區域設施管理運作費用,不予采納扣減線損成本的意見,但可以適當考慮線損客觀存在的事實,以及內部電量的外部危害性較輕的因素。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5494483.26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自2020年2月起執行95折電費超過應傳導電費,出于整改考慮自2020年6月暫停收取電費,目前已返還或抵扣違法收取費用5489483.4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7號
當事人:山西親賢千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1006623926990(1-1)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7月21日至23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向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太原供電公司繳納電費,對4家用戶抄表結算電費,對47家用戶實行預付費。終端用戶電表為單一制,電價中包含運行服務費等費用。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第三章約定:物業服務費含電梯、扶梯、空調、供電……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總表抄表量共32376277千瓦時,繳納電費合計18970390.52元,平均電價0.5859元/千瓦時。
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當事人對某公司按1.02~1.05元/千瓦時收取11630443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4944770.46元;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對某公司按0.98元/千瓦時收取6278650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2293584.47元;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對某公司按1.09~1.12元/千瓦時收取3965377.70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1970972.52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當事人對某公司按1.18~1.25元/千瓦時收取110371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65669.75元;對三家用戶按1.20~1.35元/千瓦時收取113846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70290.27元;對44家散戶按1.18~1.25元/千瓦時收取479996千瓦時電費,獲取電價差價款296801.98元。以上電價差價款共計9642089.45元。
2020年1月至6月,當事人向所有終端用戶收費電價為0.63元/千瓦時,電量為5063194.98千瓦時,扣除疫情期間向終端用戶優惠5%電費110806.58元,合計獲取電價差價款404304.41元。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山西省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時點和額度降低電價,對44家散戶和某公司在物業服務費已包含公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總計獲取電價差價款10046393.86元。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太原供電公司向當事人退還因降價時點晚于降電價政策的電費223539.58元,已退還至終端用戶。扣除已退還部分,共計獲取電價差價款9822854.28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公司簡介、財務報表、電費相關費用收入支出表、用電、購電明細、轉供電加收費用統計表、用戶用電明細表、電費價格變動情況表、物業服務收費公示欄、供電公司計費清單、2018年-2019年國網電力降價退還電費明細表、電費結算明細、電費使用量及費用、終端用戶電費發票、電費結算退費明細、千禧大廈前期服務協議、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深刻認識到轉供電環節不合規情況,提出了兩點申辯意見:一是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二是提出月工資支出與經營收入持平,基本無盈利。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電價差價按購電成本為基準未考慮線損成本,當事人對三大用戶不收取物業服務費,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費用無法解決,從違法所得中扣減線損費用無法定依據,但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形。當事人經營無盈利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條件,不予采納。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9822854.28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期間降低電價累計額度超過規定應降價額度,在檢查前已退還部分多收電費,目前已全部返還或者抵扣違法收取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處以罰款29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