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自治區發改委發布關于落實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按照我區自產煤炭與外調煤炭到燃煤發電企業價格相近的原則,確定區內電煤生產出礦環節中長期合同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每噸270—420元(3000千卡,含稅),其他熱值按其熱值比相應折算;電煤現貨交易價格上限不得超過中長期合同交易價格上限的50%。
詳情如下:
關于落實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第4號公告要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電煤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結合我區實際,起草了《關于落實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可在公告期內通過在線征集或電子郵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反映,電子郵箱:spjgc@gxi.gov.cn。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2年9月8日
關于落實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第4號公告要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電煤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區自產煤炭與外調煤炭到燃煤發電企業價格相近的原則,確定區內電煤生產出礦環節中長期合同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每噸270—420元(3000千卡,含稅),其他熱值按其熱值比相應折算;電煤現貨交易價格上限不得超過中長期合同交易價格上限的50%。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能源部門,根據煤炭生產成本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對合理區間進行調整完善。
二、區內煤炭生產企業和燃煤發電企業要在電煤價格合理區間內簽訂中長期合同,并嚴格履約。能源部門要加強電煤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
三、轄區內有煤炭生產企業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能源部門,做好區內電煤市場價格監測和煤炭成本調查工作,及時搜集生產、需求、庫存等情況,準確掌握我區煤炭生產成本,為開展電煤價格調控、評估完善電煤價格合理區間提供支撐。相關企業要切實做好數據的報送工作,確保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能源部門要密切關注煤、電價格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按照發改價格〔2022〕303號文件等價格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執行電煤中長期合同,嚴禁通過任何方式變相突破已簽訂的電煤中長期交易價格,嚴禁以“陰陽合同”等方式額外加價,要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五、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執行。
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第4號公告要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電煤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結合我區實際,起草廣西落實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初級產品,電力供應和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區全局。煤炭市場價格由市場形成,在市場中實行資源配置作用。因近年來煤炭價格不斷持續上漲并超過合理區間,為維護市場穩定,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實行了系列措施,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2022年2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要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健全煤炭價格調控機制。為維護煤炭市場價格秩序,2022年5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的2022年第4號公告,明確煤炭(國產動力煤)領域經營者(包括從事煤炭生產、貿易的經營者)中4種屬于哄抬價格的行為的具體情形。
二、起草過程及意見采納情況
為貫徹落實國家文件要求,合理制定我區電煤出礦環節中長期合同交易價格合理區間,我委認真研究國家政策并學習并借鑒山東、河北、黑龍江等6個省關于煤炭價格政策措施,2022年6月起在實地調研了解我區煤炭生產和發電企業有關情況基礎上,起草形成《關于落實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8月中旬將征求意見稿轉自治區有關廳局、各市發展改革以及煤炭生產企業和燃煤發電企業等22個單位征求意見。截至目前,已全部反饋意見,其中:18家單位反饋無修改意見,4家單位反饋具體修改意見4條。經研究,吸收采納(含綜合采納)意見3條,不采納意見1條。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合理價格區間。按照我區自產煤炭與外調煤炭到燃煤發電企業價格相近的原則,《通知》明確了區內電煤生產出礦環節中長期合同交易價格合理區間,并規定了電煤現貨交易價格上限幅度。
(二)《通知》要求自治區內煤炭生產企業和燃煤發電企業要確保在電煤價格合理區間內簽訂中長期合同并嚴格履約,切實保障煤炭和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三)明確職責分工。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能源部門,根據根據煤炭生產成本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價格區間。轄區內有煤炭生產企業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能源部門,做好區內電煤市場價格監測和煤炭成本調查工作。相關企業要切實做好數據的報送工作,確保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