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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煤企服務化轉型的現實選擇

2014-01-09 09:28:03 中國煤炭報   作者: 潘海亮  

“經過長達3年的投入階段,我們托管的煤礦2014年就能看到實實在在的收益了。”最近,山東礦業管理技術服務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王振心情不錯。

山東礦業管理技術服務集團隸屬山東能源新礦集團,是以國有資產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企業。山東礦業管理技術服務集團以托管、參股等方式整合國內外各類礦產資源,托管的14個礦井遍布山西、陜西、內蒙古、寧夏、新疆等地,其煤礦托管經營在業界具有良好口碑。

2007年以來,我國煤礦托管的實例開始大量出現。不僅小煤礦實施托管,一些大型煤炭企業和非煤企業的某些生產薄弱環節也在實施托管,主要集中在山西、河南、內蒙古、河北、山東等煤炭資源豐富的省區。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地方小煤礦托管工作的指導意見》[2007]對煤礦托管進行了法律界定。該《指導意見》指出,對地方小煤礦實施托管,是指在采礦權、所有權、利稅關系和隸屬關系不變的前提下,重點煤炭企業或其組建的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負責對地方小煤礦的建設、生產、安全和經營等管理活動的一個或多個環節進行管理,并獲取相應報酬的勞務交易行為。

雖然煤礦托管經營是提高效率和安全水平的一種有益探索,但是其道路并不平坦。

托管經營是煤炭企業服務化轉型的一種現實選擇,它在不改變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有效地實現了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經營權的分離,回避了企業購并、破產、股份制改造的操作障礙

現實選擇

煤礦托管的實例大量出現,與嚴峻的煤炭開采安全形勢不無關系。

研究人員指出,很多小煤礦成本投入不足、超能力生產、監管失察等,是導致礦難發生的主要原因。

為解決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和開采技術方面的問題,山西、山東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提出了煤礦托管這一形式,將安全生產能力不足的小煤礦托管給具有安全生產資質的大型煤炭企業。

一些地方政府關于煤礦托管政策的出臺也極大地推動了煤礦托管,如山西晉城頒布的《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地方小煤礦托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河南省政府出臺的《河南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實施意見》等。

近年來,我國煤炭行業處于大整合時期。201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總體規劃,確定兼并重組主體企業開展煤炭資源整合。

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電力、冶金、化工等非煤行業企業紛紛參與煤炭行業兼并重組。然而囿于煤礦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能的欠缺,很多企業采取托管形式將煤礦安全生產托管給有資質、經驗豐富、技術先進的專業煤炭生產企業。

專家指出,在煤炭企業發展不平衡階段,托管對中小煤礦來說,是較好的選擇。

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執行院長聶銳表示,對煤礦而言,購并、破產、股份制改造等形式比托管存在更大的難度和局限。“購并、破產、股份制改造涉及產權改革,目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不健全,市場信息不透明,買賣存在不公平現象,加上煤炭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大,資產固化流動和置換性差,難以形成多元產權關系,使產權交易不易進行。同時,管理部門上、下級之間,地方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協調上的困難,使得產權流動也受到限制。”聶銳說。

聶銳認為,托管經營是煤炭企業服務化轉型的一種現實選擇,它在不改變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有效地實現了出資者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經營權的分離,回避了企業購并、破產、股份制改造的操作障礙,利用托管方式及時獲得優質的技術和人力資源,不僅大幅度提高了安全生產、高效生產的保障能力,也為托管企業提供了富余人力資源的就業空間,而且被托管企業投入資金少,能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實現目標收益。

煤礦托管之后,被托管企業的采礦權、所有權、利稅關系和隸屬關系不變,企業仍然保留原來的名稱和經濟性質;企業經營方式將發生改變,在一定程度上企業的財產使用權也將發生變化

經營變革

山西省《推進我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托管地方煤礦的指導意見》[2007]規定了煤礦托管的四種形式:全面托管、部分托管、管理服務、技術服務。

四種托管形式中,全面托管是一種相對全面的托管經營,托管方可以根據生產需要組建機構、派駐隊伍,將大礦已有的生產、建設、安全方面的管理經驗和有關技術應用到被托管礦井的建設中,能起到改造小煤礦的作用;部分托管可以說是一種專業化服務;管理服務、技術服務實質上是一種勞務交易行為。

專家指出,就目前采用的形式看,煤礦托管以部分托管為主,作為委托方的小煤礦熱衷于生產、安全等部分托管,保留煤炭銷售權,這也成了對托管方最有力的制約手段。

“煤礦托管之后,被托管企業的采礦權、所有權、利稅關系和隸屬關系不變,企業仍然保留原來的名稱和經濟性質;企業經營方式將發生改變,在一定程度上企業的財產使用權也將發生變化。”聶銳說。

專家告訴記者,由于煤礦開采性質較特殊,煤礦的服務年限一般不少于30年,煤礦托管期限一般應不少于10年。“煤礦開采成本較大,需要專業化的設備投入,固定成本高,如果期限較短,托管企業無法產生效益。”

托管和承包都是企業經營方式的一種,極易被等同起來,實際上兩者有區別。聶銳認為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出發點不同。承包經營是基于公司擺脫財務困境的需求,側重于實現公司經營業績及利潤目標;而托管經營是基于公司引進先進管理的需求,側重于提高公司的競爭力,引進管理經驗、改善自身的管理以及控制成本。

其次,目標不同。托管經營以企業整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較好地形成了企業資產經營的內部利益約束機制,從機制上避免了對企業資產的減損;而承包經營則注重短期的經營利潤和貨幣收入,不能從利益機制上促成經營者與企業資產價值的制約關系,致使企業經營行為短期化。企業托管經營是對企業資產經營權和處分權的讓渡,涵蓋了企業資產的系統操作內容和全過程。

再其次,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在承包經營中,獲取上繳利潤是發包人的權利,上繳利潤是承包人的義務;在托管經營中,給付報酬是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獲取報酬是權利。

“煤礦托管經營與承包、租賃等方式相比,從形式上說,托管經營更具有靈活性,委托方可以根據自身狀況,選擇任一種托管形式;從內容上說,托管經營更有層次性,內涵更豐富,而承包、租賃等相對比較單一。”聶銳說。

煤礦托管經營可以有效遏制煤礦生產中的不規范行為和極具隨意性的經驗式粗放管理,使煤礦生產管理的規范化與有效性可期,還可以解決煤礦因規模、技術、資金局限產生的問題

強弱聯合

煤礦托管是托管雙方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的一場“強弱聯合”,目前搞托管經營的煤礦主要有三類,一類是安全生產能力不夠、經驗不足、發生虧損的煤礦,一類是非煤行業的企業投資開發的煤礦,還有一類是發展較快、自身各種生產要素不能滿足發展需要的煤炭企業的煤礦。

從一些地方政策和托管實例來看,煤礦托管方需具備相應條件,業內人士將其歸納為以下四條:一、托管方應為專業化的煤礦管理公司,具備煤礦生產的相應資質,且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并能承擔一定經營風險;二、具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煤礦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擔負起被托管煤礦在生產和建設中涉及的組織、技術、管理工作;三、具有煤礦生產的經歷和經驗,并取得較好的業績,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先進工藝與技術,能根據實際情況適應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的發展變化;四、具有良好的資信等級和良好的財務狀況。

“在煤礦托管經營中,資產所有者以資產或資產投入形成的企業受益權獲取投資回報;托管者以生產經營投入和承擔被托管煤礦或資產的生產經營管理風險獲取回報。”聶銳告訴記者。

從具體分配方式而言,煤礦托管經營雙方實行的是按實際生產的煤炭數量考核結算制,即所有工作人員的工資、托管方本人報酬、按國家規定企業應給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開采煤炭消耗的材料、開采設備及其維護費用、水電費用、工人培訓費用、巷道費用、交通工具使用費用、安全保證金、托管方的辦公費用等全部包括在委托方按實際收到的煤炭數量結算給托管方的款項里。

一般情況下,委托方向托管方支付的托管服務費基礎金額按月結算,當月的托管服務費等于托管方當月生產的煤炭噸位數乘以托管費用基礎單價,用公式表示就是:月原煤產量×托管單價=月托管費用。

煤礦托管經營可以有效遏制煤礦生產中的不規范行為和極具隨意性的經驗式粗放管理,使煤礦生產管理的規范化與有效性可期。煤礦托管還可以解決煤礦因規模、技術、資金局限產生的問題。委托方可以在托管經營過程中接觸到外部先進的技術和專業化的服務,提升自身的生產管理能力。

解決關鍵是要給予托管企業足夠的信任,賦予其充分的經營權利,明確托管方向,建立起長期合約關系,并不斷完善發展,同時委托方對托管企業也要有適當的考核、監督、制約機制

瓶頸待破

托管之路并非一帆風順,甚至可謂道路坎坷。

山西一整體托管煤礦負責人告訴記者,兩年前他帶領托管方的管理團隊從山東到山西托管該煤礦,面臨管理理念、企業文化、風俗習慣等方面差異導致的一系列沖突和 矛盾。

“礦上開會,當地職工都說方言,我們從山東過來的管理團隊一句都聽不懂。”該負責人表示,當地職工因缺乏了解而產生的不信任是托管方到達托管煤礦后面臨的最大挑戰。

“他們不信任我們,剛開始成立了一個監管機構來監管我們。”所幸經過一年多時間的磨合,托管團隊贏得了當地職工的信任,監管機構也撤銷了。

針對這類問題,聶銳表示,跨地域、跨文化、跨企業的托管,必然存在磨合期,企業托管煤礦,要認識到管理的差異性,要全面了解當地的文化風俗和行為習慣,在制度制定和管理活動中,不能完全照搬原企業的管理方式,而應因地制宜加以改變。

“由于兩個企業的歷史、規模、發展階段、實力和文化等不同,管理理念和方式自然會存在差異,這時候就要求托管方主動在雙方管理中尋找共同點,根據發展的需要達成共識,而委托方與托管企業之間要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沖突在制度層面構建保障體系,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他建議,為了彼此的利益,在托管過程中,委托方應當協助托管方處理煤礦的對外關系協調工作,并協調好與職工、周邊村民以及相關部門的關系。

托管過程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煤礦的經營方式更加靈活,突破了煤礦所有者自身能力的限制,幫助煤礦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托管風險。由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目標不完全一致,委托方追求的是在委托期內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受托方則是追求在托管期內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加上托管雙方客觀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托管經營中還存在市場、政策等不確定因素,有可能導致一些負面現象的發生,如托管方掠奪性開采、內部貪污浪費、暗分私分等行為。

聶銳對此作出了解釋:“掠奪性開采這類短期行為,與托管方經營權是否充分以及托管行為的長短有較大的關系。企業的經營權越不充分,托管方越不把煤礦當成自己的,短期行為就有可能發生。托管企業的行為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關鍵在于托管是權宜之計還是長期的政策。如果政策是長期的,托管企業就會長期打算,如果把托管作為權宜之計,政策搖搖擺擺,托管企業自然會有短期行為。”

專家指出,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是要給予托管企業足夠的信任,賦予其充分的經營權利,明確托管方向,建立起長期合約關系,并不斷完善發展,同時委托方對托管企業也要有適當的考核、監督、制約機制,以防范托管企業出現內部貪污以及暗分私分等行為。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礦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