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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晉煤之變

2014-07-08 08:28:53 中國煤炭報   作者: 李侖 牛祥 白潔  

6月19日,山西省制定的《涉煤收費清理規范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下發執行。《方案》是在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煤炭廳于4月14日至4月26日對全省開展煤礦專項調查的基礎上,經過認真分析和研究,提出的政策調整建議,旨在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負擔。

此舉猶如點燃了“冬天”里的“一把火”,讓處在“寒冬”中的煤炭企業看到了希望。

煤炭市場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步入低谷。直至今日,煤炭價格下行壓力依然很大。很多煤炭企業陷入虧損的泥潭,面臨著資金鏈斷裂、員工開不出工資、安全生產無保障、企業員工隊伍不穩定等嚴重問題。

煤炭是山西的支柱產業,對財政稅收的貢獻高達70%以上。煤炭形勢嚴峻、企業效益下滑,對山西影響很大。為此,山西省政府做了很多工作,在2013年出臺了《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炭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增長的措施》(“煤炭20條”);今年5月8日,下發了《進一步落實“煤炭20條”的若干措施》(“煤炭17條”)。

究竟清理哪些稅費

今年以來,山西省煤炭行業遭遇了近年來最嚴峻的“寒冬”。

據統計,1月至5月山西原煤產量3.87億噸,同比增長1.4%,噸煤綜合售價381元,同比下跌84元、下降18%,銷售收入1349億元,同比下降15.6%,直接利潤15億元,同比下降86.9%,上繳稅費397億元,同比下降28.3%。截至5月底,煤炭企業庫存495萬噸,同比增長114.5%,應收賬款1137億元,比年初增加46.3%。

而在煤炭企業面臨需求不旺、價格下跌、效益下滑、庫存高企、應收賬款增加等嚴峻形勢的同時,各種稅費居高不下。

為此,按照山西省政府的安排,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煤炭廳于4月14日至4月26日對全省開展了煤礦專項調查。

此次專項調查的內容為:2007年10月至2014年3月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兩金”)的提取、存儲、使用和結余情況,以及2013年和2014年第一季度煤炭企業產銷、綜合售價、成本稅費的情況。同時,對現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營性收費、市(縣)政府涉煤收費、晉能集團及所轄市(縣)煤運公司公路運銷收費,行業協會、省直部門、鐵路三產企業涉煤收費進行了梳理。

根據調查結果,初步認定:山西目前涉煤行政事業性收費多達16項,政府性基金有6項,經營性收費有2項,這些項目均經過中央和省級審批。其中,市(縣)政府涉煤收費、煤運公司公路運銷收費屬于亂收費。行業協會、省直部門、鐵路三產企業的涉煤收費中也存在超標準、超范圍等亂收費現象。

有關部門對調查數據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調整建議,制定了《涉煤收費清理規范工作方案》上報給山西省政府,被批準通過。

《方案》要求:取消專門面向煤炭行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不合理的服務性收費,取締一切涉煤亂收費;降低部分涉煤收費和基金的征收標準;嚴格規范保留的涉煤收費項目。

《方案》規定,取消專門面向煤炭行業的收費。

一是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費。1994年,山西省組建了省、市、縣三級煤炭價格稽查隊,主要職責是稽查向煤炭企業征收的煤炭專項維簡費等5項基金、運銷服務費等,其工作經費通過收取煤炭稽查管理費來解決。而實際情況是,截至目前,5項基金被全部取消,煤炭價格也完全市場化,稽查隊的絕大多數職能已不存在。因此,煤炭稽查管理費從2014年7月1日起取消。

二是分步取消山西省煤炭廳為其11個事業單位向五大煤礦集團收取的服務費。考慮到涉及人員多、歷史久、機構性質復雜等原因,為平穩過渡,2014年收取的服務費壓縮20%,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此項收費。

同時,《方案》取締了各種亂收費。

一是取締市(縣)政府在中央和省定項目以外的一切違規收費。2014年1月1日起取締,包括以煤補農、以工補農、城市公用事業應急保障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調產基金、生態環境補償費等經常性的亂收費和各項攤派費用。

二是取締行業協會、省直部門以及鐵路運輸等單位超標準、超范圍的亂收費。2014年1月1日起,取締一些協會強制收取的會費;一些市(縣)按煤炭產量收取的會費;個別省直部門以強買強賣方式安排的各類培訓、服務等變相收費;一些鐵路三產企業超標準收取的服務費。

《方案》規定,降低部分涉煤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

一是從2014年7月1日起降低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征收標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征收標準按照維持成本的原則核定,隨著檢驗成本的下降,征收標準應予以相應降低。

二是暫時按照每噸3元的標準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考慮到目前經濟下行壓力大、煤炭企業經營困難的實際,決定把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標準降低為每噸3元,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初步測算,通過對比1月1日和7月1日2個時間節點的5項收費,今年山西省可減輕煤炭企業負擔60.87億元,噸煤減負6.5元;2015年再取消2項收費后,可再減輕煤炭企業負擔74.64億元,噸煤再減負7.8元。

據悉,兩輪改革后,噸煤減負可達14.3元,每年至少可減輕企業負擔135.51億元。這些測算僅是考慮直接降低、取締、取消的項目,如考慮到其他,減負幅度還會更大。

山西省的一系列舉措為資源稅價改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礎。

去年5月,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再次要求將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擴大到煤炭等應稅品目。資源稅“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如果不以清費為前提和基礎,只單獨實施煤炭資源稅價改,稅額預計將大幅提升,正處在“寒冬”中的煤炭企業恐難以承受。

運銷體制改革探路

《方案》要求,改革公路煤炭運銷體制,不得借統一經銷向煤炭企業收取差價、服務費等。晉能集團及所轄市(縣)煤運公司公路運銷收費被界定為亂收費。

長期以來,山西省一直為煤炭公路經銷體制而糾結,也被煤炭企業所詬病。一方面,要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和煤運公司的生存發展,另一方面,改革瓶頸難以突破、煤炭企業發展環境不好。其中,企業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就是統一經銷問題。

客觀地說,實行煤炭統一經銷,對規范煤炭銷售市場經營秩序、堵塞稅費流失、增加政府收入、解決煤運公司發展中遇到的困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問題。

一是于法無據,不符合國家政策。統一經銷的實質是煤運公司憑借政府賦予的行政職能進行煤炭經營,具有行政強制性,煤炭企業與用戶達成購銷意向后必須通過煤運公司這個中間環節簽訂合同。實質上剝奪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不符合國家簡政放權的原則。

二是對企業銷售不能起到積極作用。煤運公司不能幫助煤炭企業開拓市場,發展用戶,促進銷售。

三是加重了企業負擔。煤運公司在統一經銷中收取的經銷費用過高,加重了企業負擔。經銷費名義上是向用戶收取,實質上是由煤礦和其他經營企業承擔。以1座年產90萬噸的礦井為例,如煤炭全部出省,僅經銷差價就需支付2520萬元。

此外,煤炭統一經銷在運行中也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煤炭企業和其他經營企業抵觸情緒較大。煤炭企業和其他經營企業需要自己去尋找市場和用戶,煤運公司并不提供任何幫助,卻要憑空拿走企業的利潤。

二是增加了中間環節,影響企業銷售。市場瞬息萬變,由于增加了中間環節,煤礦和用戶簽訂合同后必須再與第三方煤運公司簽訂合同,然后再逐級上報,走程序辦手續頗費周折,正常的話也需要2天至3天,往往在辦理過程中,煤價已經發生了變化,不是丟了用戶就是造成了企業的損失。

三是駐礦管理存在問題。因不能及時開票等,影響合同兌現。

四是結算不及時。由于增加了中間環節,結算必須通過煤運公司,有些企業貨款甚至1個多月也拿不到,影響了企業資金周轉。

五是煤炭運輸集中管理不合理。煤炭運輸車輛由煤運公司統一管理,企業即使有車也不能運送煤炭,運送費用由煤運公司說了算。

六是出省口管理混亂。出省口是煤炭銷售的最后一道關口。由于利益驅使,出省口管理人員私下收費,不開收據就放行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國家的利益,而且嚴重破壞了煤炭市場交易秩序。近年來,大同等地的出省口多次被媒體曝光,有些工作人員因違紀多次被整體撤換,相關領導被檢察機關起訴判刑。

《方案》認為,現行煤炭公路經銷體制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也不能充分發揮煤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作用,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堅決改革。考慮到現行體制運行時間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等實際情況,應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推進,新體制將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在6月23日召開的涉煤收費清理規范電視電話會議上,山西省省長李小鵬認為,造成當前煤炭行業困難的因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供求關系發生了變化。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煤炭行業發展方式仍然粗放,特別是煤炭管理體制機制不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因此,山西目前正在進行的改革對促進煤炭工業創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鏈接

“煤炭20條”

針對煤炭價格下跌、企業效益下滑等問題,2013年7月25日,山西省政府出臺了《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炭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增長的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具體包括20條,按照近期、中期、長期分階段實施。

近期

1.暫停提取2項煤炭資金。

2.減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務費。

3.鼓勵電力企業清潔高效就近用煤。

4.妥善解決煤炭企業參與高速公路建設投入資金問題。

5.積極爭取國家宏觀政策支持。

中期

6.做好清費立稅工作,規范企業社會責任。

7.推動金融機構對煤炭企業債務重組。

8.積極穩妥建立政府煤炭儲備機制。

9.解決好重組整合遺留問題。

10.建立和諧煤電關系。

長期

11.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

12.大力發展現代煤炭清潔高效、就地轉化項目。

13.加快現代化礦井建設。

14.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15.進一步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16.加強煤炭企業績效考核。

17.改革完善煤炭資源配置辦法。

18.探索煤炭資源勘探、開采的價格補償機制。

19.穩步推進煤炭現貨、期貨交易。

20.堅持全省煤炭經營的市場化改革方向。

“煤炭17條”

5月8日,山西省政府下發《進一步落實“煤炭20條”的若干措施》,繼續執行暫停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減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務費。

去年已開始實施,今年6月底前要實施到位的措施包括2項,協調金融機構,及時辦理煤炭企業續貸手續;鼓勵與用戶簽訂中長期購銷協議。同時,加快推進嚴厲打擊私挖濫采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遏制超能力生產等措施。

在2013年制定的“煤炭20條”基礎上,今年要進一步補充完善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進一步改善煤炭企業經營環境。加大煤炭清費立稅工作力度,凡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涉煤收費項目,一律進行清理,合理的予以保留,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涉煤收費項目,一律取締。二是減少各級各類檢查。三是改革公路運銷煤炭管理體制,規范公路運銷煤炭管理行為,禁止強行統一經銷。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山西,煤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