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8月31日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9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辦法更加注重環保方面的監管,明確要求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質煤炭。
根據辦法,凡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或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煤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在煤炭儲存方面,辦法要求,用于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不得設在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城市大型儲煤場地應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防燃、污水處理設施。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