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祥恩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對重復項目進行合并,取消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提取繳納、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根據實際開采進度繳納深部資源價款,細化稅收優惠政策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了,但改革并未沒有完全實現‘清費立稅’的改革初衷。”全國人大代表,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陳祥恩說。目前,河南執行的煤炭資源稅率是2%。
“清費立稅”初衷未實現
根據他的調研,改革前,河南省煤炭企業繳納的稅費主要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污水排污費、土地復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等。
其中,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煤炭銷售收入1%,結合開采回采率系數計征,資源稅按原煤4元/噸計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2011年7月開始征收,2012年11月暫緩征收)按煤種分類確定征收標準:原煤20元/噸、洗選煤30元/噸、焦炭35元/噸。
改革后,礦產資源補償費執行零費率,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原煤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洗選煤資源稅折算率焦作市、鶴壁市和許昌市煤炭企業暫定為75%,其他市(縣)發生洗選煤的煤炭企業暫定為80%。
“也就是說,改革后河南省煤炭企業仍需繳納收費項目還有: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污水排污費、土地復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等。”陳祥恩說。
其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按照要求,企業提取,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儲,企業使用需財政部門、國土部門、環保部門批準,由于資金使用較為困難,實際上形成了企業的一部分無效資金。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按噸原煤5元計提繳存。企業應繳納保證金占煤炭銷售收入比重2013年為0.94%,2014年為1.05%。
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污水排污費、土地復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等政府性收費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次性或不確定性支付的費用。“不同年份差異較大,企業平均負擔費用占煤炭銷售收入比重的2.52%。”
該細化的細化,該合并的合并,該取消的取消
“本次資源稅改革,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但由于對稅收優惠條件的標準及認定部門規定不明確,企業實際上很難享受到優惠。”陳祥恩說。他建議將策細化優惠政策,增加可操作性,使煤炭企業能切實享受到優惠,同時國家的政策能夠貫徹執行下去。
“目前,煤炭企業繳納的土地復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等費用分別由國土、林業、水利、環境、計劃、財政等部門征收或管理,其實質都是國家對煤炭企業礦山開發過程中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資金。類似目的收費項目較多,存在重復計征。”陳祥恩說。他建議對相關項目進行合并征收。
陳祥恩建議,取消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提取繳納。煤炭企業已繳納的治理保證金直接轉給企業管理,環境治理資金由煤炭企業自己根據治理支出需要自行支付管理。
據介紹,目前,煤炭企業提取的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由企業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使用由財政、國土、環保三部門監管審批。“手續繁瑣,實際上形成了儲備資金和治理資金兩條線,儲備資金無法使用,類似項目治理資金企業還必須支付,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資金壓力。”
陳祥恩說:“另外,財政、國土、環保部門規定,企業提取的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稅務部門不允許企業在所得稅前扣除。因而此部分資金企業雖已提取繳存,無法自由支配,但按稅務部門規定還不能作為企業支出,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給企業造成了負擔。”
陳祥恩同時建議取消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煤炭企業在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時已經按規定支付了采礦權、探礦權價款,依法取得了相應的探礦、采礦的權利,不應該再就此繳納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他說。
“有的資源近期內根本不具備開采能力,但是根據國土部門的要求,煤礦深部煤炭資源要繳納資源占用價款,這導致企業支付了巨額資金卻沒辦法取得現實收益。”針對上述問題,陳祥恩建議根據實際開采進度繳納深部資源價款。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