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變電站周圍500米嚴禁焚燒垃圾
近日,遼寧省政府法制辦發布了《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其中規定,禁止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500米內燒窯、燒荒或者焚燒垃圾等,違者將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罰款。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公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用房和通道。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網、隧道、公用涵道、橋梁等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考慮電力空間布局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相應的電力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阻礙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對電力設施的巡視、維護、檢修,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禁止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禁止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500米內燒窯、燒荒或者焚燒垃圾等;禁止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300米區域內放風箏等飄動物體;禁止在發電、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周圍3米以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在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傾倒殘土、垃圾雜物;禁止在發電、變電場所圍墻外側5米內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稈、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禁止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