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長城煤礦董事長高崇樓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反映:“2013年12月24日,橫山縣農機管理局干部高崇愛伙同邊志學、高崇奎、榆林市以工代賑辦主任鮑為澤等人,在榆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警官賀磊的陪同下,從煤礦會計高崇斗手里把煤礦所有手續和印章搶走。并在僅有一個股東參加的情況下,罷免了我的董事長職務“。現在煤礦印鑒全在高崇愛手里,煤檢票開不出來,近十萬噸原煤露天堆放在礦區內,隨時都有自燃的危險,我多次向榆林市和榆陽區公安局報案,未能受理。”
數千萬煤款去向不明
2012年1月19日,榆陽區紅石橋鄉人民政府根據2009年3月31日榆陽區紅石橋鄉人民政府與高沖天、高崇奎簽署的《榆陽區長城煤礦擴大井田(采區)面積協議書》及2011年10月25日高沖天因病給高崇樓的授權委托書,與高崇樓、高崇奎簽署了一份《榆陽區紅石橋鄉長城煤礦合作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在2009年12月29日新擴的2.457平方公里井田面積上所占的出資和分配利潤比例為3:7,即甲方占30%,乙方占70%,合同簽訂后雙方協商成立長城煤礦協調領導小組,相關稅費雙方按比例承擔。長城煤礦井田開采剩余資源(未擴井田前的開采剩余儲量)按實測后的可采儲量,以每噸160元的價格每年度向甲方交納礦井生產合作費(其它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合同約定,長城煤礦可參照股份公司模式管理運營,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按2009年3月31日《協議書》規定,甲方出任法人代表,乙方推薦出任董事長。辦理擴井田相關手續過程中,以及技改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按比例分擔,費用由乙方向甲方交納的礦井生產合作費中扣除,長城煤礦所欠資源費由甲方承擔,費用同樣由乙方向甲方交納的礦井生產合作費中扣除。
合同簽訂后高崇樓按合同約定先后分兩次向紅石橋鄉政府繳納贊助費5000萬元及礦井生產合作費叁仟萬元。截止2013年年底,長城煤礦累計給紅石橋鄉政府上繳贊助費、煤礦技改給墊資費用、原煤礦欠省國土資源廳框架費、原煤礦破壞市水務局供水設備費等七項共計大約為鄉政府預付現金1.2億元。
記者在2011年1月18日由高沖天、高崇愛、高峰、高崇奎等5人呈報給紅石橋人民政府的《關于推薦紅石橋鄉長城煤礦董事長的意見》中也看到這樣一段文字:“為了使紅石橋鄉長城煤礦工作更快更好的發展,早日投產運行。經全體股東會議研究,一致推薦高崇樓通知擔任紅石橋鄉長城煤礦董事長職務,以便盡快換發證件、協調各方工作關系。。
讓高崇樓沒想到的是,2013年12月22日,邊志學、高崇奎、毛艮全、邊光明、高崇愛、高崇香、鮑光澤、劉克英等人“鑒于煤礦生產運營、財務管理等嚴重混亂,為防止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并經參會人員一致協商“,形成一份《榆陽區長城煤礦多數股東關于內部管理有關問題的決議》”成立煤礦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邊志學擔任,副組長由高崇奎、毛艮全擔任;邊光明、高崇愛、高崇香、鮑光澤、劉克英為成員。罷免董事長高崇樓職務,解除會計高崇斗和出納高岡財務工作。并確定新建財務賬,另行確定財務人員。“
而據董事長高崇樓的說法,這份“罷免決議“除了毛艮全是股東之外,其余人員在煤礦上根本就沒有一分錢的投資。
2013年12月24日,在橫山縣農機管理局工作的高崇愛伙同邊志學、高崇奎、榆林市以工代賑辦主任鮑為澤等人,在榆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警官賀磊,從煤礦會計高崇斗手里把煤礦所有手續和印章搶走。
據高崇斗回憶,當時到煤礦的就只有一個民警,自己是因為賀姓民警說:“你的財務有問題,我們要查賬。“所以才交出印章的。
另據其反映,早在2013年8月份,高崇愛就以從來沒有見過防偽印章為由將法人邊雄富的印章騙走。煤礦業務也曾被迫停產一個多月,損失超過一千萬元。最后,高崇樓為了繼續生產,登報聲明作廢后重新刻了一枚印章。
“他在煤礦沒有任何股份的情況下,指使其他人私下賣煤11萬噸,非法所得煤款超過3000萬元。”董事長高崇樓說。
沒有了印章,煤礦開不出煤檢票,被迫停產,接下來的日子,高崇樓帶著厚厚的一疊反映材料來往于榆林市公安局和榆陽公安分局兩級公安機關,而得到的答復是:無法立案。
這樣的日子一拖就是5個多月。
虛假“人情帳“
2011年10月25日,原煤礦董事長高沖天因病委托高崇樓和高崇奎全權解決煤礦事宜,11月18日重新召開董事會,共同選舉高崇樓為董事長。2012年1月19日,榆陽區紅石橋鄉人民政府根據原董事長委托書與高崇樓、高崇奎簽署了《榆陽區紅石橋鄉長城煤礦合作開發合同》。
責任編輯: 張磊